戀愛期間發生的包含“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義數字的大額轉賬,分手后能要回嗎?小麗在男友小強要求下,一天內轉賬近17萬元并備注“自愿贈與”,卻在轉賬完成后被小強拉黑。近日,河南省鄧州市人民法院審結這起贈與合同糾紛案,法院認為這筆隱含婚戀承諾的“特殊數字”轉賬屬于附條件的贈與,判決小強全額返還。
小麗與小強原系戀愛關系。戀愛期間,小強以購車需償還購車款為由向小麗借款22萬元。基于信任,小麗于2024年12月12日上午7時通過支付寶分兩筆向小強轉賬共計22萬元。12月14日晚6時,小強將22萬元轉回給小麗,隨后要求小麗以“特殊數字”重新轉賬并備注“自愿贈與”,以證明其感情。小麗于當日分四筆轉賬共計169179.42元(三筆52013.14元及一筆13140元),并按要求備注“自愿贈與”。在進行第五筆轉賬時,小麗的賬戶因系統提示“詐騙風險”被凍結支付。
此后,小強突然斷絕聯系,小麗察覺受騙后報警。警方初步審查后發現雙方存在轉賬記錄,建議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小麗認為,小強以欺詐手段誘導其作出贈與行為,涉案金額遠超日常消費,應屬以保持婚戀關系為目的的附條件的贈與。若小強無意繼續婚戀關系,則應當返還錢款,故訴至法院要求小強返還169179.42元。
小強辯稱,戀愛期間互贈財物屬正常情感表達,涉案款項均為小麗自愿贈與,且數字“520”“1314”具有“我愛你一生一世”等特殊含義,符合情侶間贈與習慣。雙方于2024年9月確立戀愛關系,同年12月分手,其間贈與行為已完成,屬一般贈與而非附條件的贈與,故拒絕返還。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系贈與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在戀愛關系中,情侶之間為表達情感而互贈具有特殊含義的小額款項,如“520元”“1314元”等,通常屬于一般贈與,分手后不得要求返還。然而,對于金額明顯超出日常消費水平的大額贈與,其性質應結合贈與背景、雙方經濟狀況及社會常理綜合認定。
本案中,小麗在短時間內向小強轉賬四筆大額款項,包括三筆52013.14元及一筆13140元,總額達169179.42元,遠超普通情侶間表達情誼的合理范圍。雖然轉賬備注“自愿贈與”,但此類大額贈與通常隱含對未來共同生活或締結婚姻的期待,符合附解除條件贈與的法律特征,即,若雙方最終未能繼續婚戀關系,則贈與合同因條件未成就而失效,受贈人應予返還。
小強主張涉案款項屬于一般贈與,但未能合理解釋短期內接受如此大額贈與的正當性。結合小麗在轉賬后即遭小強斷絕聯系的事實,可認定該贈與行為并非純粹的無償給予,而是以婚戀關系持續為基礎。現雙方戀愛關系無法繼續,贈與合同所附條件已無法實現,故小麗主張返還贈與款項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綜上,法院判決小強向小麗返還169179.42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一般贈與(小額特殊數字款):
認定標準: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若轉賬金額較小(如 520 元、1314 元),且符合情侶間日常情感表達習慣(如情人節、生日轉賬),通常視為 “無償一般贈與”,分手后不得要求返還。
核心理由:此類款項金額低、頻次高,體現的是純粹情感慰藉,無附加婚戀目的的明確指向,符合社會常理中的 “情誼行為” 特征。
附條件贈與(大額特殊數字款):
認定標準:若轉賬金額遠超日常消費水平(如本案 16.9 萬元),即使備注 “自愿贈與” 且含特殊數字,仍可能被認定為 “附解除條件的贈與”—— 即以 “維持婚戀關系、實現未來共同生活或締結婚姻” 為隱含條件。
本案適用邏輯:小麗一天內轉賬 16.9 萬元(三筆 52013.14 元、一筆 13140 元),金額遠超普通情侶日常情感支出(如多數地區情侶月均情感消費不足 5000 元),且轉賬背景是小強以 “證明感情” 為由誘導,結合轉賬后即被拉黑的事實,可推定贈與隱含 “持續婚戀關系” 的條件,符合《民法典》中 “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 的特征(第一百五十八條)。
隱含條件的證明邏輯:
客觀背景佐證:小強先借 22 萬元后返還,再要求小麗以特殊數字重新轉賬 “證明感情”,該行為本身暗示 “轉賬是維持感情的前提”,而非單純無償贈與;
金額合理性判斷:16.9 萬元遠超小麗日常情感支出能力(結合一般收入水平),從社會常理看,如此大額支出不可能無任何附加期待,隱含 “通過轉賬鞏固關系、為未來婚戀鋪路” 的目的具有高度合理性;
行為矛盾性印證:小強在小麗轉賬后立即拉黑斷絕聯系,未繼續維系婚戀關系,其行為與 “接受一般贈與后正常交往” 的邏輯相悖,反證贈與需以 “持續婚戀” 為條件。
條件未成就的法律后果: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本案中,雙方戀愛關系因小強斷絕聯系而終止,“持續婚戀關系” 的隱含條件未成就,贈與合同失效,小強喪失合法占有款項的依據,需全額返還。
備注并非唯一依據:“自愿贈與” 僅體現轉賬時的表面意愿,需結合深層動機判斷。若有證據證明備注是受誘導(如小強以 “證明感情” 施壓),且金額遠超合理范圍,備注不能對抗 “附條件贈與” 的本質;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若允許一方以 “自愿贈與” 備注為由,惡意接收大額款項后立即終止關系,將構成權利濫用,違背公平原則(《民法典》第六條),法院需綜合全案事實矯正這種 “形式合法、實質不公” 的情形。
基礎關系證據:
戀愛關系證明:聊天記錄(提及 “男女朋友”“未來結婚” 等內容)、共同出行照片、親友證言,證明轉賬發生在婚戀關系存續期間;
轉賬背景證據:如本案中小強要求 “重新轉賬證明感情” 的聊天記錄、通話錄音,證明轉賬存在附加條件的誘導性。
金額與性質證據:
金額合理性證據:轉賬金額與自身收入的比例(如 16.9 萬元占小麗年收入的 50% 以上,可證明超出日常消費)、當地情侶平均情感消費數據(可通過統計報告或同類型案例佐證);
特殊備注的反證:若備注 “自愿贈與” 是受脅迫或誘導,需提供聊天記錄(如 “不轉就是不愛我”)、錄音等,證明備注非真實意愿。
條件未成就證據:
關系終止證據:對方拉黑、刪除聯系方式的記錄,明確表示 “分手” 的聊天或錄音,證明 “持續婚戀” 的條件未實現;
對方惡意證據:如本案中小強返還 22 萬元后立即要求重新轉賬,轉賬后迅速斷絕聯系,可證明其存在 “騙取款項” 的主觀惡意,強化附條件贈與的認定。
優先協商:降低成本快速解決:
向對方發送書面《催告函》,明確轉賬金額、背景及附條件贈與的性質,要求限期返還(如 7 日內),留存送達記錄(快遞簽收、微信 / 短信已讀憑證);
協商時可適當讓步(如放棄部分利息),但需簽訂書面《還款協議》,明確返還金額、時間及違約責任(如逾期按日萬分之五支付利息),避免口頭約定無保障。
訴訟維權:證據充分是關鍵:
起訴準備:
管轄法院:向被告住所地(小強戶籍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案由為 “贈與合同糾紛”;
起訴狀核心內容:列明轉賬時間、金額、背景,主張 “附條件贈與條件未成就”,引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第六百五十七條,明確訴訟請求(如 “判令被告返還 169179.42 元及利息”)。
庭審重點:
聚焦 “金額合理性”:向法院說明轉賬金額遠超日常情感消費,結合自身收入證明 “無無償贈與的經濟基礎”;
強化 “條件關聯性”:通過轉賬背景證據(如 “證明感情” 的要求),論證轉賬與 “維持婚戀關系” 的直接關聯,反駁對方 “一般贈與” 的抗辯。
執行階段:確保款項實際追回:
若法院判決對方返還,對方拒不履行,需在判決生效后 2 年內申請強制執行;
向法院提供對方財產線索(如銀行賬戶、房產、車輛信息),申請凍結、劃撥財產,必要時可申請將對方納入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其高消費(如乘坐飛機、高鐵),迫使對方履行。
糾正:備注僅為表面形式,若存在 “金額遠超日常消費”“轉賬有附加婚戀條件”“對方惡意終止關系” 等情形,法院可突破備注內容,認定為附條件贈與,條件未成就時仍可要求返還,本案即典型例證。
糾正:特殊數字僅影響情感表達的判斷,不決定贈與性質。小額特殊數字款(如 520 元)通常為一般贈與,但大額特殊數字款(如 52013.14 元),若超出合理范圍,仍可能被認定為附條件贈與,核心看金額與婚戀目的的關聯性。
糾正:若轉賬存在 “以婚戀為條件” 的隱含目的,且金額較大,法院會基于 “公平原則” 和 “禁止權利濫用”,保護贈與人的合法權益。尤其是對方存在惡意誘導、接收款項后立即終止關系的情形,法院通常會支持返還請求。
明確轉賬性質:大額轉賬時(如超過自身 3 個月收入),避免僅備注 “520”“1314”,可在轉賬附言或聊天中明確 “此款為籌備未來結婚使用”“若分手需返還”,直接固定附條件的證據;
留存溝通記錄:所有關于轉賬的協商(如 “證明感情”“為結婚攢錢” 等對話)需保留聊天記錄、錄音,避免因證據缺失無法證明隱含條件;
控制轉賬金額:戀愛期間情感支出應符合自身經濟能力,避免因 “證明感情” 沖動轉賬大額款項,從源頭降低糾紛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