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同居生下孩子后分手,男方矢口否認自己是孩子的生父、拒絕配合親子鑒定及承擔撫養責任。孩子的權益該如何保障?近日,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撫養費糾紛案,法院依法推定男方與孩子存在親子關系,判決男方支付撫養費。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董某和林某曾是一對戀人并長期同居。2012年,兩人共同孕育了一個新生命。然而,此后雙方感情生變、關系破裂,董某拒絕承認自己是孩子的父親,并以此為由拒絕承擔撫養責任。林某作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將董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董某與孩子之間存在親子關系,并判令其支付撫養費。
案件審理過程中,林某提交了其在懷孕、生產期間的《住院病歷》《入院記錄》《分娩記錄》《住院收費收據》等證據,其中的聯系人信息均為董某的信息。董某辯稱以上內容均為林某自己填寫,并否認林某主張的戀愛同居的事實。林某向法院申請調取孩子在醫院的《出生醫學證明》,法院依法予以準許并向醫院調取了相關證據。醫院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存根顯示,新生兒母親為林某、父親為董某,存根上附有董某領取《出生醫學證明》的手寫簽名。另外,醫院出具了《剖宮產手術知情同意書》,林某及董某在該同意書上簽名。后林某向法院申請親子鑒定,法院依法向董某詢問是否申請或配合親子鑒定,董某未予回應。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本案中,林某提交的《出生醫學證明》《剖宮產手術知情同意書》及住院記錄等材料,足以證明董某在孩子出生時已對其父親身份作出明確認可。在董某沒有提出反證,且拒絕進行親子鑒定的情況下,法院依法推定董某與孩子之間的親子關系成立。
綜上,法院依法確認董某與孩子之間存在親子關系,并判令董某按月支付撫養費。一審判決作出后,董某不服提起上訴。深圳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定推定規則的核心內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九條,“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否認親子關系,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否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本案屬于 “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情形,需滿足 “提供必要證據”“對方無反證”“對方拒做親子鑒定” 三個要件。
本案的證據鏈支撐:
直接認可類證據:醫院《出生醫學證明》存根明確記載董某為父親,且有董某領取證明的手寫簽名;《剖宮產手術知情同意書》由董某與林某共同簽名,手術知情同意書通常需近親屬(尤其是配偶或父母)簽署,董某的簽名可視為其對 “孩子父親身份” 的默認;
間接關聯類證據:林某懷孕、生產期間的住院病歷、入院記錄等材料中,聯系人信息均為董某,結合雙方曾長期同居的事實,形成 “同居 - 懷孕 - 生產 - 董某參與醫療流程” 的完整關聯鏈條,足以構成 “必要證據”。
男方拒做鑒定的法律后果:董某既未提供相反證據(如證明同居期間無親密關系、存在其他可能生父的證據),又拒絕配合親子鑒定,符合 “無反證 + 拒做鑒定” 的推定條件,法院據此認定親子關系成立,符合法律規定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避免男方以 “拒絕鑒定” 逃避責任)。
撫養費的覆蓋范圍: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及相關司法解釋,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必要開支,不僅限于基本生活費用。本案中,法院雖未明確具體金額,但會參考深圳地區的生活成本(如兒童教育、醫療、日常開支標準),結合孩子的實際需求(如是否有特殊教育或醫療需求)綜合確定。
支付方式與期限:通常采用按月支付方式(便于執行且符合生活開支規律),支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年滿 18 周歲;若子女年滿 18 周歲后仍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或因喪失勞動能力無法獨立生活,撫養費需繼續支付至相應情形消失。
男方拒絕支付的應對:若董某未按判決支付撫養費,林某可作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可通過凍結男方銀行賬戶、查封財產、劃撥收入等方式確保撫養費足額支付,必要時可將男方列為失信被執行人,限制其高消費(如乘坐飛機、高鐵),以督促其履行義務。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明確規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這意味著,無論父母是否結婚,孩子均享有同等的被撫養、受教育、繼承等權利,生父不得因 “非婚生” 為由拒絕承擔責任。
本案體現:法院未因孩子是非婚生子女而降低撫養費標準,也未因董某否認親子關系而免除其義務,而是嚴格按照 “婚生子女撫養費標準” 判定,充分保障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打破 “非婚生子女權益無保障” 的錯誤認知。
法律規則:只要請求確認親子關系的一方提供 “必要證據”(如本案中的出生證明、手術同意書、同居證據),且對方無反證又拒絕做親子鑒定,法院即可推定親子關系成立,無需依賴男方的 “口頭承認”。
本案體現:董某既否認親子關系,又拒絕親子鑒定,但林某提供的證據形成完整鏈條,法院仍依法推定親子關系成立,避免男方以 “消極對抗” 逃避責任。
法律規則:撫養費標準僅與 “孩子實際需求”“當地生活水平”“父母經濟能力” 相關,與 “是否婚生” 無關,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撫養費權益。
本案延伸:若董某有固定收入,撫養費一般按其月總收入的 20%-30% 支付;若需撫養多個子女,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不超過 50%);若無固定收入,可參照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結合上述比例確定,與婚生子女的計算方式完全一致。
法律規則: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不僅父母(父或母)可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成年子女也可自行起訴主張(如成年后尋找生父,要求確認親子關系以主張繼承權或贍養義務),且同樣適用 “提供必要證據 + 對方無反證 + 拒做鑒定則推定成立” 的規則。
本案延伸:若本案孩子成年后,董某仍否認親子關系,孩子可自行向法院起訴,提交當年的出生證明、手術同意書等證據,若董某無反證且拒絕親子鑒定,法院仍可推定親子關系成立。
親子關系確認的證據收集要點:
直接關聯證據:收集孩子的《出生醫學證明》(若記載生父信息)、醫院的產檢記錄(如父親陪同產檢的簽名)、手術知情同意書(生父簽名)、親子鑒定報告(若已自行委托鑒定,需確保鑒定機構具備資質);
同居與親密關系證據:提供雙方的同居租房合同、共同生活的照片 / 視頻、親友證言(證明雙方曾以情侶名義長期同居)、聊天記錄(提及懷孕、孩子撫養的內容);
費用支出證據:收集生父為母親懷孕、生產支付費用的轉賬記錄(如產檢費、住院費)、為孩子購買物品的消費憑證,證明其曾實際履行 “父親” 的責任。
撫養費主張的訴訟策略:
明確訴訟請求:在起訴狀中清晰列明 “請求確認原告(孩子)與被告(生父)存在親子關系”“請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 XX 元(明確金額)”“請求判令被告承擔孩子的醫療費、教育費的 50%(憑票據報銷)”,避免訴求模糊;
申請法院調取證據:若關鍵證據(如醫院的出生證明存根、手術記錄)由第三方持有(如醫院),可向法院申請調取,確保證據的合法性與真實性;
主張 “一次性支付” 的特殊情形:若生父存在轉移財產、長期出國、可能逃避義務等情形,可請求法院判令其一次性支付撫養費(至孩子 18 周歲),但需提供充分證據證明 “一次性支付的必要性”,否則法院一般優先支持按月支付。
非婚生子女權益的長期保障:
戶口登記:憑親子關系確認判決書或親子鑒定報告,可為孩子辦理戶口登記(非婚生子女戶口可隨母或隨父),確保孩子享有平等的教育、醫療等社會福利;
繼承權保障:若生父去世,孩子可憑親子關系證明(判決書或親子鑒定報告)主張法定繼承權,與婚生子女、其他繼承人平等分割遺產,若生父立有遺囑排除孩子繼承權,可主張遺囑無效(因違反 “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繼承權” 的法律規定);
定期溝通與探望:除撫養費外,可要求生父履行探望義務(如每月探望孩子 2-4 次),促進孩子的身心健康發展,若生父拒絕探望,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要求生父定期探望,或由法院約談生父督促其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