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某某(已故)與羅某系父女關系,羅某某自2010年左右與蘇某某未辦理結婚登記共同居住直至2024年11月去世。羅某某過世前,以打印與自書相結合的填空式方式,立下遺囑:生前留下的現金70%歸與其有未婚同居關系的被告蘇某某所有,30%歸原告羅某所有,死后喪葬費用、工資補貼等全部歸被告蘇某某所有。
原告羅某認為遺囑無效,故訴至屈原法院,要求重新分配遺產,其中存款12萬元,社會保險一次性待遇54580.34元(包含喪葬費8208元、撫恤金43789.68、個人賬戶2582.66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該份遺囑部分內容是打印,但涉及到繼承人的名字和繼承財產的關鍵詞均為手寫,被繼承人在遺囑上按騎縫指紋對遺囑進行確認,其本質仍屬于自書遺囑,且有2名與遺囑無利害關系的親屬在場見證,可以認定該份遺囑是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羅某某遺囑中寫明身故后喪葬費用、工資補貼等,全部歸蘇某某所有,在本案中,喪葬補助金,是屬于死者生前就職單位對其親屬處理喪葬事務的一種經濟幫助。一次性撫恤金,是在其死亡后,向其配偶、子女等直系親屬和死者生前所撫養的人發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質補償性質的金錢給付。喪葬費、撫恤金不屬于死者生前的個人財產,故遺囑中關于后續喪葬費、撫恤金的分配不符合法律規定,該部分內容無效。
另查明,在本案中,被告蘇某某非被繼承人羅某某的法定繼承人,故該份遺囑包含了被繼承人羅某某對被告蘇某某的遺贈,訴爭的財產應按照遺囑與遺贈的相關法律進行處理。羅某某生前遺囑針對個人財產12萬元的分配比例為蘇某某占70%,原告羅某占30%,故在羅某某葬禮結束后,按上述比例分配完畢,合法有效。
在被繼承人羅某某名下社會保險一次性待遇中,被告蘇某某可按照遺囑,分得政策發放的個人賬戶繼承額2582.66元。羅某某的喪事由蘇某某操辦,當事人均認可辦理喪事的禮金與開支持平,禮金部分來源于原告方的親友,部分來源于被告方的親友,考慮對喪事所付出的經濟和勞動以及喪事開支來源,法院酌情認定被告蘇某某得喪葬費補助90%即7387元。
羅某某與蘇某某未辦理結婚登記,蘇某某非羅某某的近親屬,也非羅某某生前法定被撫養人,不屬于撫恤金的發放對象,撫恤金應為原告羅某所有。故屈原管理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遺囑效力認定階段:幫當事人明確 “有效” 與 “無效” 邊界
羅某某以 “打印 + 自書填空” 方式立遺囑,原告羅某主張遺囑無效,此時律師可充當 “法律甄別者”,為后續維權定調:
證據梳理與效力論證:協助當事人(無論原告或被告)收集遺囑原件、見證親屬證言、騎縫指紋鑒定材料等,結合《民法典》關于自書遺囑的規定(需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論證涉案遺囑 “關鍵信息手寫 + 騎縫指紋確認 + 親屬見證” 的特征,符合自書遺囑本質,反駁 “打印即無效” 的主張;同時指出遺囑中 “喪葬費、撫恤金歸蘇某某” 的內容無效 —— 因二者不屬于遺產,打破當事人對 “遺囑內容全有效” 或 “全無效” 的誤解。
遺贈性質厘清:向蘇某某明確其 “非法定繼承人” 的身份,解讀遺囑中對其的財產分配屬 “遺贈”,需在知道受遺贈后 60 日內作出接受表示,避免因超過期限喪失權利;同時告知羅某,遺囑中對 12 萬元個人財產的分配合法有效,其主張 “重新分配” 缺乏法律依據,引導雙方理性看待遺囑效力。
二、遺產分類處理階段:協助區分財產性質,精準主張權益
案例中遺產涉及個人存款、社保待遇(含喪葬費、撫恤金、個人賬戶余額),律師可作為 “分類推動者”,幫助當事人針對性維權:
個人財產分配:針對 12 萬元存款,協助蘇某某依據遺囑中 “70% 歸己” 的約定,收集羅某某生前存款流水、遺囑原件等證據,主張按比例分配;同時提醒羅某,其 30% 的份額合法可享,但需在葬禮結束后按約定執行,避免因爭議拖延分配。
社保待遇細分:
個人賬戶余額 2582.66 元:協助蘇某某依據遺囑主張全額獲得,明確該部分屬遺產,遺囑約定有效;
喪葬費 8208 元:結合蘇某某操辦喪事的證據(如開支票據、親友證言),論證其 “經濟與勞動付出”,支持法院 “酌定 90% 歸其所有” 的判決邏輯,反駁羅某可能提出的 “禮金來源影響分配” 的不合理主張;
撫恤金 43789.68 元:向羅某解讀 “撫恤金發放對象為近親屬或法定被撫養人” 的法律規定,蘇某某 “非近親屬、非被撫養人”,故羅某為唯一合法獲得者,協助其收集親屬關系證明、蘇某某無撫養事實的證據,確保撫恤金權益不流失。
三、訴訟與判決執行階段:平衡雙方訴求,保障權益落地
若雙方對遺產分配爭執不下進入訴訟,或判決后出現執行問題,律師是 “權益守護者”:
庭審辯護與訴求優化:庭審中,為蘇某某辯護時,重點強調其 “操辦喪事的實際付出”“遺囑中遺贈部分的合法性”;為羅某辯護時,聚焦 “撫恤金的法定發放對象”“遺囑中無效條款的法律依據”,幫助法官清晰把握案件核心爭議點,推動判決向合法方向傾斜。
判決執行與后續應對:判決生效后,若一方拒絕履行(如羅某不配合分割 12 萬元存款,或蘇某某拒不退還撫恤金),律師可協助另一方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同時提醒雙方,后續若發現羅某某有其他未查清遺產(如隱藏存款、房產),可依據判決確立的 “遺囑 + 遺贈” 原則,繼續通過法律途徑主張分配,避免遺漏權益。
總結:律師不是 “偏向某一方”,而是 “以法律為尺劃分權益”
在羅某某這類涉及 “特殊遺囑形式 + 多元遺產” 的糾紛中,律師的核心作用是 “拆解復雜問題”—— 先厘清遺囑效力邊界,再按 “遺產 / 非遺產” 分類梳理財產,最后結合當事人身份(法定繼承人 / 受遺贈人)與實際付出(如操辦喪事),幫助雙方在法律框架內爭取合理權益,既維護遺囑體現的被繼承人真實意愿,又糾正對 “非遺產” 分配的錯誤約定,最終實現 “案結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