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后,無過錯方發現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另一方存在過錯情形,能否主張離婚損害賠償?近日,陜西省城固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離婚后損害賠償責任糾紛案,法院判決支持無過錯方5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的索賠主張。
寧某、張某于2018年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12月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離婚后不久,張某偶然發現寧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婚外異性存在不正當關系,且該婚外異性已懷有5個月身孕。張某深感精神受挫,遂于2024年3月訴至法院,要求寧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精神損害賠償不僅是對離婚無過錯方個人情感傷害的補償,更是對婚姻關系中忠誠義務被嚴重違背的法律回應。張某作為無過錯方,提供的相關證據均屬實,且寧某承認其婚內出軌行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寧某的行為符合“有其他重大過錯”的情形,張某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對于賠償金額的認定,應根據張某因寧某的過錯行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程度,結合寧某的經濟能力與當地的經濟生活水平等綜合確定。本案中,寧某的惡劣行為對婚姻關系的破壞程度較高,張某請求寧某支付5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金在合理范圍內,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精準鎖定核心證據:協助張某收集寧某婚內出軌的直接證據,如寧某與婚外異性的聊天記錄、親密照片或視頻、共同居住的證人證言等;針對 “婚外異性懷有 5 個月身孕” 這一關鍵事實,可引導張某收集醫院產檢記錄、寧某承認親子關系的書面或口頭表述(需錄音固定)等,形成 “婚內過錯 + 過錯后果嚴重” 的完整證據鏈,避免因證據不足導致索賠無門。
規避證據瑕疵風險:提醒張某注意證據合法性,如避免通過非法監聽、偷拍等方式獲取證據,確保所有證據來源合規(如聊天記錄需為原始載體、證人需愿意出庭作證);同時梳理證據時間線,明確出軌行為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2018-2023 年 12 月),與協議離婚后發現的時間(2024 年)無沖突,反駁寧某可能提出的 “證據與婚姻無關” 的抗辯。
厘清法律適用邊界: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向張某明確 “協議離婚后,無過錯方發現對方婚內存在重大過錯,仍有權主張損害賠償”,打破 “離婚協議已簽就不能再索賠” 的誤區;同時重點解讀 “有其他重大過錯” 的情形,結合寧某 “婚內出軌且致婚外異性懷孕” 的惡劣行為,論證其符合該條款規定,具備索賠的法律基礎。
合理確定賠償金額:協助張某計算并主張合理的精神損害賠償金額,結合案件實際綜合考量 —— 寧某行為對婚姻破壞程度高(致婚外異性懷孕,違背忠誠義務情節嚴重)、張某精神痛苦程度深(離婚后發現真相,情感二次受傷),同時參考當地經濟生活水平與寧某經濟能力,確定 5 萬元賠償主張在合理范圍內,避免因金額過高或過低影響權益實現。
庭審中精準抗辯:庭審時,針對寧某可能提出的 “協議離婚已終結所有權利義務”“賠償金額過高” 等主張,律師逐一反駁 —— 強調協議離婚未涉及損害賠償,不影響后續索賠;結合寧某過錯的惡劣程度(如對婚姻忠誠義務的嚴重違背、對張某情感的重大傷害),以及當地經濟水平,論證 5 萬元賠償的合理性,引用類似案例(如婚內出軌致第三方懷孕獲賠的判決)增強說服力。
引導法院綜合裁量:向法官重點陳述寧某行為的特殊性 —— 不僅是一般出軌,還導致婚外異性懷孕,對婚姻關系的破壞遠超普通過錯,且張某在離婚時并不知情,屬于 “被隱瞞的重大權益損害”;同時提交寧某的收入證明(如工資流水),證明其具備支付 5 萬元賠償的經濟能力,最終推動法院從 “過錯程度、精神損害、經濟能力” 三方面綜合裁量,支持張某的索賠請求。
監督賠償履行:若寧某未按判決期限支付賠償,律師可協助張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通過查封寧某銀行賬戶、扣押財產等方式,確保 5 萬元賠償足額到位,避免 “勝訴卻拿不到錢” 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