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安康市漢濱區人民法院張灘法庭成功化解一起勞動爭議案件,真正實現“案結、事了、人和”。該案歷經勞動仲裁后訴至法庭,在開庭審理后,承辦法官并未一判了之,而是秉持司法為民的理念,積極開展庭后調解,最終促成雙方達成一致,公司當庭支付一半案款,勞動者合法權益得到及時兌現。
吳師傅是原告公司的工人,在工作中不幸受傷,導致勞動功能障礙。在多次協商無果后,吳師傅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了勞動仲裁,仲裁裁決支持了吳師傅的部分訴求。但原告公司對裁決結果不滿意,向法庭提起了訴訟。
庭審中,雙方針鋒相對、互不退讓。承辦法官考慮到這起勞動爭議案件不僅關系到吳師傅的切身利益,也關系到企業的長遠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庭審結束后,法官立即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調解過程中,法官融情于法、耐心溝通,一方面向原告公司釋明法律規定,強調企業作為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勞動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和必要的勞動保護;另一方面,也充分理解原告公司面臨的經營壓力,引導雙方換位思考,尋求互利共贏的解決方案。
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雙方當事人逐漸消除了對立情緒,開始理性地協商解決方案。經過多輪溝通和協商,最終達成調解協議,由原告公司在一定期限內向吳師傅支付各項工傷賠償共計24萬元。為
了體現調解的誠意和效率,公司當庭給付了12萬元賠償款。收到案件款后,吳師傅激動地表示:“錢收到了,太感謝你們法庭了,不是你們用心調解,這個錢我還不知道什么時候能拿到。”
一、仲裁前置階段:幫勞動者夯實維權基礎
吳師傅受傷后協商無果、申請勞動仲裁時,律師可充當 “權益規劃者”,為后續維權筑牢根基:
證據收集與梳理:協助吳師傅固定關鍵證據,如勞動合同、工作證等勞動關系證明,醫院診斷記錄、勞動能力鑒定報告等工傷證據,以及工資流水、誤工證明等損失材料,確保仲裁申請時 “有理有據”,助力仲裁委支持其合理訴求;
法律策略制定:結合《工傷保險條例》等法規,明確吳師傅可主張的賠償項目(如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等),計算具體賠償金額,避免因訴求遺漏或金額計算錯誤,導致權益受損。
二、訴訟階段:平衡雙方訴求,推動調解落地
公司對仲裁結果不滿訴至法院,庭審中雙方針鋒相對,此時律師是 “矛盾調和者” 與 “專業支持者”:
為勞動者辯護:庭審中,律師依據證據和法律,反駁公司不合理主張,比如強調公司未提供安全工作環境、未落實勞動保護義務的責任,明確工傷賠償的法定性,維護吳師傅的合法權益;同時向吳師傅解讀法官調解思路,分析調解與判決的利弊(如調解可快速拿到賠償,避免冗長訴訟),引導其理性對待協商;
為企業提供參考:若律師受企業委托,可客觀分析案件走向 —— 如企業敗訴可能面臨的賠償金額、訴訟成本及對企業聲譽的影響,結合企業經營壓力,提出切實可行的賠償方案建議,推動企業放下對立情緒,正視賠償義務。
三、執行與后續階段:保障賠償落地,化解潛在風險
雙方達成 “24 萬賠償、當庭支付 12 萬” 的調解協議后,律師需做好 “權益守護者”,確保協議兌現:
監督協議履行:協助吳師傅核對調解協議條款,明確剩余 12 萬賠償的支付時間、方式及違約責任,避免企業后續拖延或違約;若企業未按約定付款,律師可及時發律師函督促,或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確保吳師傅足額拿到賠償;
提供后續法律支持:若吳師傅后續因工傷復發需繼續治療,或企業以其他理由刁難,律師可繼續提供法律咨詢,協助其主張后續權益;同時也可提醒企業規范用工流程(如完善工傷保險繳納、加強安全培訓),避免未來再發生類似勞動爭議。
總結:律師不是 “對立面”,而是 “糾紛化解橋梁”
在吳師傅這類勞動爭議案中,律師的核心價值并非單純 “幫勞動者贏官司”,而是結合法律規定與雙方實際情況 —— 既為勞動者爭取合法賠償,又理解企業經營壓力,通過專業能力推動雙方跳出對抗,找到 “企業能承受、勞動者權益有保障” 的平衡點,最終實現像案例中 “當庭付款、案結事了” 的良好結果,這與法院 “司法為民、促進和諧” 的理念高度契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