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趙某與孫某的離婚案件中,雙方協議離婚,約定將夫妻共同房產歸女兒小趙所有。然而,離婚后孫某卻拒絕配合辦理過戶手續。趙某多次溝通無果后,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認為,離婚協議中關于房產贈與女兒的約定合法有效,孫某應履行協助過戶義務,最終判決孫某在規定時間內協助小趙辦理房產過戶手續。若孫某仍拒不執行,趙某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離婚協議的特殊約束力
子女的權利主體地位
證據鏈的完整性
生效的離婚協議(需明確房產地址、歸屬子女的條款,且無涂改、欺詐痕跡);
離婚登記證明(證明協議已生效,而非 “未離婚狀態下的意向約定”);
溝通記錄(如微信、短信、通話錄音,證明趙某多次要求過戶,孫某明確拒絕,不存在 “協商空間”)。
被告(孫某)的抗辯無效情形
若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孫某無權單獨反悔;若孫某主張 “婚前財產”,需提供婚前購房合同、全款支付憑證等,否則法院會認定為共同財產;
若孫某稱 “協議是受脅迫簽訂”,需在離婚后 1 年內向法院申請撤銷協議,且需提供脅迫證據(如錄音、證人證言),否則抗辯無效。
訴訟請求的準確性
申請強制執行的條件
強制執行申請書(注明房產地址、孫某的身份信息、判決文號);
生效判決書及生效證明(由法院出具,證明判決已過上訴期,具備執行效力)。
法院的執行措施
書面通知:向孫某發送《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 10-15 日內配合過戶,否則將面臨處罰;
強制過戶:若孫某仍拒絕,法院可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直接送達不動產登記中心,無需孫某到場,登記中心可憑法院文書辦理過戶(即 “單方過戶”);
懲戒措施:若孫某惡意阻撓(如藏匿房產證、拒不提供身份信息),法院可對其采取 “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甚至罰款、拘留,倒逼其配合。
執行中的特殊情況處理
若協議約定 “房貸由孫某償還”,法院可在執行中要求孫某先結清房貸,解除抵押后再過戶;
若房貸未結清且雙方均不愿承擔,法院可能會協調銀行,由子女(小趙)或趙某代為結清,再從孫某的其他財產中追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