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未領證意味著婚姻關系未成立,彩禮的 “促成婚姻” 目的未實現,需返還;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雖領證但未實際同居,婚姻關系未實質建立,符合返還條件;
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彩禮金額過大,導致給付方(如本案李家)家庭生活陷入困境,需結合當地生活水平、家庭收入等綜合判斷。
婚前取得的嫁妝:若張家在張桂蘭結婚前購置家具等嫁妝,且明確歸張桂蘭個人所有(如購買憑證上的權利人是張桂蘭),則屬于張桂蘭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可要求取回;
婚后取得的嫁妝:若嫁妝是婚后張家贈與,且未明確約定 “僅歸張桂蘭個人”,則可能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需按共同財產分割規則處理(如雙方協商分割或按貢獻比例分配)。
人情錢:李家主張的 “人情錢” 通常是為舉辦婚禮支出的招待費、紅包等,屬于婚姻籌備期間的消費性支出,并非 “彩禮”(彩禮是直接給付給女方或其家庭的財物),且已實際消耗,法院一般不支持返還;
名聲損失賠償:張家主張的 “名聲受損賠償”,需以 “李愛國存在法定過錯行為(如出軌、家暴)導致張桂蘭名譽權受損” 為前提,若僅因離婚導致 “名聲不好”,無明確侵權行為,法院通常不支持此類賠償請求。
證據梳理與主張評估:
協助主張返還彩禮一方:收集彩禮給付證據(如轉賬記錄、收條、證人證言,證明 “30 余萬元” 的構成與金額)、家庭困難證明(如低保證明、債務憑證,證明 “因彩禮導致生活困難”),明確可主張返還的范圍;
協助抗辯返還一方:收集 “已共同生活” 的證據(如同居照片、水電費繳納記錄)、彩禮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證據(如彩禮用于購房、裝修的憑證),反駁對方的全額返還主張。
調解策略制定:
訴訟代理與抗辯:
優先厘清財產性質:先區分彩禮、婚前購房款、嫁妝的法律屬性(是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是借貸還是贈與),明確可分割或返還的財產范圍;
再處理賠償與返還請求:若存在婚內過錯,先評估精神損害賠償的可行性;再結合彩禮返還的法定情形,確定返還比例;
最后制定整體方案:整合財產分割、賠償金額、彩禮返還等結果,形成兼顧法律規定與當事人實際需求的解決方案,避免重復訴訟或矛盾遺漏。
彩禮給付留痕:給付彩禮時,盡量通過銀行轉賬(備注 “彩禮”)、簽訂書面協議等方式留存證據,明確金額與用途;避免現金給付,防止后續無法舉證;
嫁妝歸屬明確:購置嫁妝時,保留購買憑證,明確權利人;若為婚后贈與,可要求娘家出具 “僅歸女兒個人所有” 的書面聲明,避免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理性對待離婚財產爭議:離婚時涉及彩禮、嫁妝等爭議,優先通過調解解決,減少時間與經濟成本;若需訴訟,需圍繞法定情形舉證,避免提出 “全額返還”“全額賠償” 等無法律依據的訴求;
區分 “彩禮” 與 “一般贈與”:戀愛期間的小額紅包、節日禮物屬于一般贈與,無需返還;只有基于 “促成婚姻” 目的給付的大額財物,才可能被認定為彩禮,適用返還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