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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擅自取走母親存款屬于不當得利

 家住湖北棗陽的李大媽已經年過七旬,膝下有三個女兒和兩個兒子。如今兒女都早已經成家立業(yè),正常來說,李大媽這個年紀的老人理應快樂地安享晚年才是,但李大媽卻因為兩筆存款與大女兒鬧得不可開交。李大媽是農村人,老伴去世后,這些年一直省吃儉用,手里慢慢有了一點積蓄。考慮到錢放在銀行有利息,而自己歲數大了出行不便,李大媽便委托住在附近的大女兒周某某前往銀行代辦存款業(yè)務。然而,信任的種子這次并沒有開花結果,反而在悄然間出現了裂痕。


  2024年2月13日,李大媽將3萬元現金交給周某某代存。拿到錢后,周某某在填寫單據時,以其丈夫倪某的名字存入棗陽某銀行太平支行。半年后,李大媽又委托大女兒將其積攢的1.8萬元存入銀行。這次,周某某以自己的名字存入棗陽某銀行蔡陽支行。兩筆存款辦妥后,周某某將存單交到了母親手上。同年9月初,李大媽因治療疾病、生活開支等事項需要用錢,讓女兒把存款取出來。可周某某每次接到電話,都以種種理由推諉不辦理。無奈,李大媽只好委托小兒子去銀行取款。銀行工作人員查看存單及電腦上顯示的消息后表示,兩張存單已被掛失,錢款被人取走。聽聞消息,李大媽對大女兒的行為非常生氣。


  幾次向大女兒周某某討要錢款不成,李大媽只好找到村干部,將兩次讓大女兒代辦存款業(yè)務的事情一五一十地告訴了村干部,希望能通過他們幫忙解決此事。此后,村干部多次上門進行調解,可惜雙方非但沒有達成和解意見,反而因“家丑外揚”導致關系進一步惡化。2024年9月23日,李大媽委托律師,將大女兒訴至棗陽市人民法院,要求周某某返還不當得利款4.8萬元。


  庭審中,圍繞存款的歸還問題,雙方各執(zhí)一詞。


  原告代理律師認為,4.8萬元存款是李大媽委托被告去辦理的,原告有權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決定、使用上述錢款,被告以種種理由不愿意返還,屬于不當得利,應當返還錢款。周某某則辯稱,老母親年事已高,需要用錢的地方多,小弟尚沒有穩(wěn)定的工作,她是擔心老母親的這筆錢被小弟拿去花掉,才替母親保管起來以備不時之需,母親卻不理解她的苦心。


  “我現在老了,身體不如從前,等著用錢,你拿在手里不給我,這是安的什么心?說句不好聽的,這跟搶有啥區(qū)別?”李大媽氣得直跺腳。“在家里我是長女,付出了很多。對待兒女,母親要一碗水端平,不能把重心偏向某個人。”周某某坦言,錢可以返還給母親,同時也提出一個條件,要求母親把另外4個子女都召集回來,由他們承擔養(yǎng)老義務,以后母親的生養(yǎng)死葬,她一律不會過問。隨后,承辦法官向雙方了解調解意向,試圖尋找案件的突破口,雖經多次調解,但因雙方意見分歧較大而未能達成調解協議。


承辦法官認為,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損的行為,不當得利成立要件為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形下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受損,得利與受損之間有因果關系。


  本案中,原告李大媽委托被告周某某存款4.8萬元,周某某將該款存入其丈夫及自己名下,在原告向其索要該款時卻拒不償還,周某某的行為構成不當得利。因此,李大媽要求周某某返還4.8萬元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予以支持。


  法官認為,贍養(yǎng)老人不僅是美德,也是法定義務,周某某作為李大媽的子女,以不履行贍養(yǎng)義務為返還原告錢款的前提條件,這顯然是不道德的,也是我國法律所不允許的,故對周某某的辯稱理由,不應支持。


  據此,棗陽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周某某返還原告李大媽4.8萬元。宣判后,承辦法官再次向被告進行判后答疑,最終母女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并當場履行完畢。




本案是一起因子女代父母存款卻擅自變更存款人,并以 “保管” 為由拒不返還引發(fā)的糾紛,核心涉及不當得利的認定和贍養(yǎng)義務的強制性問題。法院的判決既明確了財產歸屬的法律邊界,也重申了贍養(yǎng)義務不可附加條件的原則,具有典型的法律指引意義。以下從法律邏輯和案件啟示兩方面詳細解讀:

一、周某某的行為構成 “不當得利”,依法應返還存款

法院認定周某某構成不當得利,基于對 “不當得利構成要件” 的嚴格適用,具體分析如下:

不當得利的法定構成要件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不當得利的成立需滿足三個條件:

一方取得利益:周某某將李大媽的 4.8 萬元分別存入自己及丈夫名下,實際控制了該筆款項,屬于 “取得利益”。

另一方遭受損失:李大媽因存款被占用,無法自由支配資金用于治病、生活,財產權益受損。

利益取得無合法依據:周某某的 “代管” 主張缺乏法律依據 —— 李大媽委托的是 “代辦存款”,而非 “贈與” 或 “委托保管”,周某某擅自變更存款人并拒絕返還,違背了李大媽的真實意愿,屬于 “無合法根據”。

綜上,周某某的行為完全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法院判決其返還 4.8 萬元,于法有據。

“代為保管” 抗辯不成立的核心原因

周某某主張 “擔心錢被小弟花掉而替母親保管”,但法律上的 “保管” 需基于明確的委托關系(如雙方約定保管方式、返還條件等),且保管人不得擅自處分保管物。本案中:

李大媽僅委托 “存款”,未授權周某某變更存款人或限制自己的支配權;

當李大媽明確要求取款時,周某某的 “保管” 已失去合法基礎,拒不返還的行為實質是侵犯了李大媽的財產所有權。

二、贍養(yǎng)義務不可與財產返還 “掛鉤”,具有法定強制性

周某某以 “其他子女承擔養(yǎng)老義務” 作為返還存款的條件,這一主張被法院明確否定,體現了法律對贍養(yǎng)義務的剛性規(guī)定:

贍養(yǎng)義務是法定義務,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根據《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guī)定,成年子女對父母的贍養(yǎng)義務(包括經濟供養(yǎng)、生活照料、精神慰藉)是法定的、強制性的,不因父母的財產分配方式、其他子女是否履行義務等而免除。

周某某作為長女,不能以 “母親偏心”“其他子女未盡責” 為由拒絕贍養(yǎng),更不能將 “履行贍養(yǎng)義務” 作為返還父母財產的前提,這種 “等價交換” 的想法違背法律規(guī)定和公序良俗。

多個子女的贍養(yǎng)責任是共同且獨立的

李大媽的五個子女均有贍養(yǎng)義務,即使部分子女未充分履行,周某某也需先履行自身義務,再通過協商或訴訟要求其他子女分擔,而不能以 “他人不盡責” 為由放棄自己的責任。法院強調 “贍養(yǎng)是法定義務”,從法律層面杜絕了子女以任何借口逃避贍養(yǎng)的可能。

三、案件的典型意義與啟示

財產代管需明確權限,尊重權利人意愿

親屬間代為辦理存款、保管財物時,應嚴格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操作(如本案中應將存款存入李大媽名下),不得擅自變更權利人或處分財產。若需 “代管”,建議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避免因 “好心辦壞事” 引發(fā)糾紛。

老年人應增強財產保護意識

老年人委托子女辦理財務事項時,盡量全程參與(如共同到銀行辦理),或要求子女及時反饋辦理結果(如核對存單姓名、金額),確保財產歸屬清晰。一旦發(fā)現權益受損,可通過法律途徑(如起訴)及時維權。

贍養(yǎng)與財產分割是兩碼事,不可混為一談

子女不能以 “財產分配不均” 為由拒絕贍養(yǎng),父母也不能以 “不贍養(yǎng)就不分財產” 相要挾。兩者分屬不同法律關系:財產歸屬由權利人自主決定,贍養(yǎng)義務則必須依法履行,法院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會分別依據不同法律條款作出裁判,確保權利義務的邊界清晰。

綜上,本案的判決既維護了老年人的財產所有權,也重申了 “贍養(yǎng)義務無條件” 的法律原則,為類似家庭糾紛提供了明確指引 —— 親屬間的幫助需以尊重權利人意愿為前提,法定義務的履行不能附加任何條件,這既是法律的底線,也是家庭和睦的基礎。



民事訴訟:通過法院判決強制返還

若協商、調解無效,李大媽可通過民事訴訟主張權利,本案中法院已據此判決周某某返還存款,具體法律依據和操作如下:

以 “不當得利” 為由起訴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

適用場景:本案中,周某某未經李大媽同意,將委托存款存入自己及丈夫名下,屬于 “無合法依據取得利益”,且導致李大媽財產受損,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訴訟流程:李大媽需向法院提交起訴狀(明確訴訟請求:返還 4.8 萬元)、證據材料(如存款時的現金交付憑證、證人證言、存單復印件、與周某某的溝通記錄等),證明委托存款事實及周某某拒不返還的行為。法院審理后,會依法判決周某某返還存款。

以 “返還原物” 為由起訴(補充途徑)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適用場景:李大媽是 4.8 萬元存款的所有權人,周某某擅自將存款存入自己名下并拒絕返還,屬于 “無權占有”,李大媽可直接主張返還原物(即存款)。

優(yōu)勢:無需證明 “不當得利的全部要件”,只需證明自己是合法權利人且對方無權占有,舉證難度相對較低。

三、申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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