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中人物等名稱均為化名)
【基本案情】
原告:符少梅,女 ,1988年1月18日出生,
被告:符浩成,男 ,1985年8月5日出生,
原告符少梅訴稱:原告與被告在2014年4月份經人介紹相識,相識后只見過幾面。被告及家人認為2014年是個好年頭,于是,被告多次要求與原告登記結婚,但原告認為雙方相識時間不長,了解不深,未同意與其登記結婚。2014年8月29日,被告再次要求與原告登記結婚,原告開始不同意,但被告就對原告說,如果其今天不登記結婚,他母親就自殺,被告認為如果他母親自殺了,其活在世上也沒有意思了,以死相迫,并在原告的面前做出自殺的傾向,無奈之下,原告被迫在2014年8月29日民政局下班前與被告登記結婚。婚后沒有共同生活,也沒有共同財產和債務。因婚姻并非原告本人自愿,是被脅迫的,遂向法院起訴,懇請撤銷此婚姻。
被告符浩成辯稱:原告符少梅所陳述的是事實。
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符少梅與符浩成經人介紹相識,相識后見面次數不多。期間,符浩成多次要求與符少梅登記結婚,均被符少梅以相識時間不長,了解不深為由,拒絕了符浩成的結婚請求。2014年8月29日,符浩成聲稱,如果我今天不登記結婚,我母親就會自殺,如果我母親自殺了,我活在世上也沒有意思了。并在符少梅的面前流露自殺的傾向,符少梅為避免發生事故,被迫于當天與符浩成到高要市民政局登記結婚。此后,符少梅以結婚并非自愿為由于2014年 9月5日向本院起訴,要求撤銷與符浩成的婚姻關系。
另查明,符少梅與符浩登記結婚后,沒有共同生活,雙方沒有共同財產和債務。
【裁判結果】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的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符浩成以其母親及自身生命相要挾的行為給符少梅造成威脅,迫使符少梅違背真實意愿與符浩成登記結婚。符少梅與符浩成登記結婚的行為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的規定,符少梅因受脅迫,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形下與符浩成登記結婚,并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五條、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判決撤銷原告符少梅與被告符浩成的婚姻關系。
【典型意義】
本案是適用于撤銷婚姻處理的典型案例。在生活中,群眾對撤銷婚姻和離婚兩者的區別難以清晰,通過本案例,可清楚認識兩者的性質、原因、請求權主體、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的諸多不同,有利于更好地處理該類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