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律師咨詢:遺囑繼承問題常常引發家庭矛盾,尤其是既有遺囑又涉及法定繼承時,到底以哪項為準?撫恤金及喪葬費是否屬于遺產范圍?日前,湖南省岳陽市屈原管理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生效的遺囑繼承糾紛案件,判決羅某某名下銀行賬戶內社會保險一次性待遇44610.48歸原告羅某所有,9969.86元歸被告蘇某某所有。駁回原告羅某其他訴訟請求。
羅某某(已故)與羅某系父女關系,羅某某自2010年左右與蘇某某未辦理結婚登記共同居住直至2024年11月去世。羅某某過世前,以打印與自書相結合的填空式方式立下遺囑:生前留下的現金70%歸與蘇某某所有,30%歸原告羅某所有,死后喪葬費用、工資補貼等全部歸被告蘇某某所有。原告羅某認為遺囑無效,故訴至屈原法院,要求重新分配遺產,其中存款12萬元,社會保險一次性待遇54580.34元(包含喪葬費8208元、撫恤金43789.68、個人賬戶2582.66元)。
羅某某遺囑中寫明:身故后喪葬費用、工資補貼等全部歸蘇某某所有,在本案中,喪葬補助金,是屬于死者生前就職單位對其親屬處理喪葬事務的一種經濟幫助。一次性撫恤金,是在其死亡后,向其配偶、子女等直系親屬和死者生前所撫養的人發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質補償性質的金錢給付。喪葬費、撫恤金不屬于死者生前的個人財產,故遺囑中關于后續喪葬費、撫恤金的分配不符合法律規定,該部分內容無效。
在被繼承人羅某某名下社會保險一次性待遇中,被告蘇某某可按照遺囑,分得政策發放的個人賬戶繼承額2582.66元。羅某某的喪事由蘇某某操辦,當事人均認可辦理喪事的禮金與開支持平,禮金部分來源于原告方的親友,部分來源于被告方的親友。考慮對喪事所付出的經濟和勞動以及喪事開支來源,法院酌情認定被告蘇某某得喪葬費補助90%即7387元。
當事人 | 身份關系 | 核心行為與訴求 |
羅某某(已故) | 被繼承人 | 與蘇某某未登記同居(2010-2024 年),立遺囑約定 “現金 70% 歸蘇某某、30% 歸羅某,喪葬費、工資補貼歸蘇某某” |
羅某 | 羅某某女兒(原告) | 主張遺囑無效,要求重新分配遺產(存款 12 萬、社保待遇 54580.34 元) |
蘇某某 | 羅某某未登記同居伴侶(被告) | 依據遺囑主張現金、喪葬費、撫恤金等權益,且實際操辦羅某某喪事 |
遺囑效力之爭:羅某某 “打印 + 自書填空式” 遺囑中,關于喪葬費、撫恤金的分配內容是否有效?
遺產范圍之爭:社保一次性待遇中的喪葬費(8208 元)、撫恤金(43789.68 元)、個人賬戶余額(2582.66 元),是否屬于可繼承的 “遺產”?
繼承規則之爭:遺囑與法定繼承沖突時,優先適用哪類規則?非婚同居伴侶蘇某某能否參與撫恤金分配?
有效遺囑內容:羅某某對 “現金”“社保個人賬戶余額” 的分配(現金 70% 歸蘇某某、30% 歸羅某,個人賬戶余額歸蘇某某),因處分的是 “生前個人合法財產”,且無證據證明遺囑存在欺詐、脅迫等無效情形,故該部分內容有效,優先于法定繼承適用。
無效遺囑內容:遺囑中 “喪葬費、撫恤金歸蘇某某” 的約定,因喪葬費、撫恤金不屬于羅某某生前個人財產(法律性質見下文),超出遺囑處分范圍,故該部分內容無效,需按法定規則處理。
可主張的權益:僅能依據有效遺囑分得 “現金 70%”“社保個人賬戶余額”,以及因實際操辦喪事分得的喪葬費補助;
不可主張的權益:因不屬于 “近親屬” 或 “法定被撫養人”,無權參與撫恤金分配,也無法通過法定繼承分得其他遺產(如未遺囑處分的存款)。
合法性優先:嚴格區分 “遺產” 與 “非遺產”,否定遺囑中對喪葬費、撫恤金的處分效力,避免突破 “遺產需為生前個人財產” 的法律底線;
公平性補充:對實際操辦喪事的蘇某某,雖無撫恤金分配權,但結合其 “經濟與勞動付出”,酌情讓渡 90% 喪葬費補助,平衡 “法律規定” 與 “情理貢獻”;
身份權法定:非婚同居關系不產生 “配偶” 的法定身份,蘇某某因不符合撫恤金 “近親屬” 發放條件,無法獲得該部分權益,體現 “人身權法定” 的司法原則。
明確處分范圍:僅能處分 “生前個人合法財產”(如存款、房產、社保個人賬戶余額),不得處分喪葬費、撫恤金、死亡賠償金等 “死后產生的財產”;
規范遺囑形式:本案中 “打印 + 自書填空式” 遺囑未被認定無效,但需確保 “自書部分為死者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避免因形式瑕疵影響效力;
考慮非繼承人權益:若想為非婚伴侶、保姆等非法定繼承人留財產,需在遺囑中明確具體財產(如 “名下 XX 銀行存款 5 萬元歸 XX 所有”),且該財產需屬于個人合法財產。
遺囑無效的舉證:若主張遺囑無效,需提供證據證明 “遺囑系欺詐 / 脅迫所立”“處分了非個人財產”(如本案中羅某舉證喪葬費、撫恤金的性質);
撫恤金分配的舉證:主張撫恤金歸己所有,需提供 “近親屬證明”(如戶口本、出生證明)、“非發放對象的證據”(如蘇某某未登記結婚的證明);
喪葬費貢獻的舉證:實際操辦喪事者,需留存 “喪葬開支票據”“證人證言(證明勞動付出)”,用于主張喪葬費補助。
優先通過遺囑約定:若希望獲得對方財產,需督促對方立有效遺囑,明確處分的財產范圍與份額;
留存 “貢獻證據”:如實際參與家務勞動、照顧對方生活、操辦喪葬事宜等,在無遺囑時可依據《民法典》“公平原則” 主張適當補償(非法定繼承)。
厘清 “遺囑自由” 的邊界:遺囑雖體現個人意志,但不得突破法律強制性規定(如處分非個人財產),避免 “想怎么分就怎么分” 的誤區;
強化 “人身權與財產權的區分”:撫恤金、喪葬費的分配與 “身份” 強相關,非法定身份者(如非婚伴侶)即使有長期同居關系,也無法直接獲得此類權益;
平衡 “法律規定與現實情理”:對實際付出者(如蘇某某操辦喪事),法院通過 “酌情分配喪葬費補助” 的方式,既遵守法律規定,又兼顧情理,避免機械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