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租的房子未到期,因下班晚產生噪音遭樓下投訴,申請換房,房東起初不同意,后同意換房并找好新住處,卻又反悔讓她兩天內搬走且無補償,僅說會退錢。合同還有近十個月到期,李女士已交七個月房租,才住兩個多月。
李女士咨詢:兩天內搬走是否合理、沒安頓好能否不搬以及房東強行讓搬走打110是否管用,熊律師解答按合同房東做法不合理,可報警,若房東威脅要留證據,還可要求賠償,因事情較小請律師不劃算,最后熊律師讓李女士存下電話,有問題再聯系。
核心依據
“兩天內搬走” 的不合理性
繼續履行合同的權利
不搬離的法律支撐
可報警的情形
報警的局限性與補充措施
合同與繳費證據
租賃合同原件或照片:證明租賃期限、房租金額、雙方權利義務;
房租繳納記錄:如銀行轉賬憑證、微信 / 支付寶付款截圖(注明 “房租”),證明已預交七個月房租,無拖欠行為;
房東同意換房的證據:如聊天記錄中房東 “同意換房并找好新住處” 的表述,證明房東曾作出承諾,后續反悔屬違約。
房東違約與施壓證據
溝通記錄:保存房東要求 “兩天內搬走” 的所有信息(如消息記錄、通話錄音),明確其違約主張;
影響居住的證據:若房東采取斷水斷電、上門騷擾等行為,拍攝現場照片或視頻,記錄具體時間與情況;
損失證明:如因房東臨時要求搬家產生的額外費用(如臨時租房定金、搬家費),保留支付憑證,后續可主張賠償。
直接經濟損失
房租與押金的返還
返還剩余房租:已交七個月,居住兩個多月,需返還近五個月的房租;
退還押金:若合同約定 “無違約情況全額退押金”,房東無權以 “提前搬離” 為由扣除押金;
支付違約金:若合同中約定 “房東違約需支付違約金(如一個月房租)”,可同時主張違約金,若合同未約定,可按實際損失金額要求賠償。
優先協商:明確訴求與底線
向監管部門投訴
小額訴訟:低成本追討權益
誤區 1:房東說 “會退錢” 就必須搬離
澄清:“退錢” 僅涉及房租返還,不代表李女士需接受 “兩天內搬走” 的不合理要求,李女士可要求 “在收到退款并安頓好后再搬離”,或同時主張賠償,不能因房東承諾退錢就放棄其他權益。
誤區 2:事情小就只能認栽
澄清:即使涉及金額不高,李女士的合法權益仍受法律保護,通過協商、投訴、小額訴訟等低成本方式,可有效維護自身權益,且留存的證據能避免房東后續否認違約行為。
誤區 3:換房承諾未寫進合同就無效
澄清:若房東通過微信、短信等方式明確表示 “同意換房并找好新住處”,即使未寫入合同,仍構成 “口頭協議”,根據《民法典》第 490 條,口頭協議同樣具有法律效力,房東反悔需承擔違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