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今社會,隨著人們對子女教育重視程度的不斷提高,孩子參加興趣班已成為一種普遍現象。然而,對于離異家庭而言,孩子興趣班的費用該如何承擔,是否屬于撫養費的一部分,常常引發爭議。本文將通過具體案例,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對這一問題進行深入探討。
案例回顧
大志和小莉自由相戀結婚,育有一女。孩子上小學時,兩人因感情不和離婚??紤]到大志工作性質經常出差,小莉作為自由創作者時間相對靈活,雙方約定孩子撫養權歸爸爸,但 18 歲前跟隨媽媽生活,大志支付孩子 70% 的生活開銷。起初,這種安排較為和諧,小莉也注重在孩子面前維護大志的好爸爸形象。
但小莉結識新男友后,情況發生變化。新男友的孩子性格外向,讓小莉意識到自己對女兒的教育有所疏忽,擔心孩子不合群,便未經大志商量,為女兒報名了芭蕾和播音班。起初大志支持孩子提升綜合素質,但后來小莉陸續給孩子報了書法、攀巖、鋼琴等十余個興趣班,每月興趣班費用高達七千,這讓月收入僅一萬多的大志難以承受。大志與小莉溝通表示經濟壓力大且孩子課程過多不好,小莉卻認為孩子確實變得開朗膽大,不愿減少課程。雙方協商無果,大志拒絕支付所有費用,小莉一氣之下將大志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近一年的生活費和補習班費用,總計 9.8 萬元。
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第 42 條規定,子女 “撫養費” 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但在司法實踐中,對于 “教育費” 的范疇有明確界定。子女撫養費中的教育費廣義上指九年制義務教育以及高中階段教育的合理費用,不包括撫養子女一方在撫養子女期間支出的各類培訓費用。司法實踐中認定的教育費范圍一般是高中、初中和小學的基本教育費用,包括學費、書本費及孩子必須接受的教育項目的相關支出。對于超出基本教育的額外教育費用,如各種補習班、興趣班、課外班、夏令營、游學的費用,以及擇校費等,往往不被計算在教育費范疇,由未成年人父母協商確定。
案例分析
在大志和小莉的案例中,小莉為孩子報名的眾多興趣班費用,屬于超出基本教育的額外教育費用。小莉在未與大志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擅自為孩子報名多個興趣班,且費用過高。從法律角度看,大志沒有義務在事先未同意的情況下承擔這些費用。雖然小莉認為興趣班對孩子有積極影響,但在費用承擔問題上,應遵循法律規定和雙方協商原則。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通常會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首先是費用的合理性,結合當地物價水平、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孩子的實際需求來判斷。在本案例中,小莉主張大志支付的撫養費平均每月高達 8000 余元,遠超當地生活水平,已超出撫養費承擔的合理性范圍。其次,法院會關注父母雙方的意愿,對于超出基本教育的額外費用,若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支出,要求另一方分擔,一般難以得到法院支持。最后,法院也會考慮孩子的意愿,在本案中,法院詢問了孩子對興趣班的接受程度,體現了對孩子意愿的尊重。
最終,法院判決大志支付撫養費 5 萬余元,而未全額支持小莉要求的興趣班費用。這一判決結果符合法律規定,也體現了法院在平衡孩子利益、父母意愿和經濟能力等多方面因素時的考量。
律師建議
律師在此類案件中給出了重要建議。撫養費支付數額應具有合理性,父母在為孩子報興趣班時,需充分考慮家庭經濟狀況,避免因過度追求孩子的全面發展而給另一方造成過重經濟負擔。同時,孩子的性格培養與父母的鼓勵和陪伴密切相關,親子娛樂活動在孩子成長過程中同樣重要,不應過度依賴興趣班。此外,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若想為孩子報興趣班并要求另一方分擔費用,應事先與另一方充分溝通并征得同意,同時注意留存對方同意承擔費用的證據,以免日后產生糾紛。
離異后孩子興趣班費用是否屬于撫養費范疇以及如何分擔,需依據法律規定,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判斷。父母雙方應從孩子的利益出發,理性協商,在保障孩子健康成長的同時,合理分擔撫養費用,避免因費用問題給孩子帶來不必要的困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