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況梳理
親屬關系:公婆育有一兒(客戶丈夫,精神殘疾三級)一女;客戶李女士與該兒子于 2023 年 12 月結婚。
老人去世時間:公公 2008 年去世,婆婆 2012 年去世。
拆遷背景:2024 年 10 月,公婆遺留的房子按戶拆遷,目前拆遷款和房產分配處于審計階段,審計要求提供 “拒絕書” 以確定繼承人,相關材料已重新提交審核。
二、核心法律問題分析
(一)精神殘疾的兒子是否有繼承權?
繼承順序:公婆生前未立遺囑,其遺產(房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因公婆均已去世,且無父母在世,繼承人應為其子女(即客戶的丈夫和其姐姐)。
殘疾不影響繼承權:法律明確規定,繼承權不受繼承人是否有精神殘疾的影響。客戶丈夫雖為精神殘疾三級,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仍享有與姐姐平等的繼承權,有權繼承公婆房產的相應份額。
(二)兒子的繼承事務如何處理?
監護人資格:客戶作為其配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法定監護人(除非存在法定撤銷情形),有權代為行使繼承權,包括簽署繼承相關文件、處理拆遷款分配、辦理房產過戶等。
操作注意事項:
需向拆遷部門、審計機構提供客戶的監護人證明(如結婚證、殘疾證明、法院指定監護文書等,具體以審計要求為準);
代為處理時需以維護被監護人(客戶丈夫)的合法權益為原則,不得損害其繼承利益。
(三)“拒絕書” 的作用與繼承人確定
若姐姐放棄繼承,公婆房產的全部拆遷利益由客戶丈夫繼承;
若姐姐不放棄,拆遷利益由兩人共同繼承(一般平均分配,除非有證據證明某一方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可主張多分)。
三、律師可提供的具體協助
審核材料合規性:協助檢查已提交的繼承材料(如親屬關系證明、殘疾證明、監護人證明等)是否完整,補充審計要求的 “拒絕書” 等文件,確保符合拆遷部門和審計機構的要求。
處理繼承份額爭議:若客戶丈夫的姐姐對繼承份額有異議(如主張多分),律師可協助收集證據(如公婆生前贍養記錄、兒子的殘疾情況對分配的影響等),通過協商或訴訟明確合理份額。
代為辦理繼承手續:作為監護人的代理人,律師可與拆遷部門、不動產登記中心對接,辦理拆遷款領取、房產過戶等手續,確保流程合法合規,避免因客戶不熟悉程序導致權益受損。
保障被監護人權益:在處理過程中,律師會全程監督,確保所有決策均以維護客戶丈夫的繼承利益為核心,防止出現損害其權益的行為(如不合理的份額讓步等)。
四、后續建議
盡快與律師溝通,明確審計部門對 “拒絕書” 的具體格式要求,協助姐姐出具相應文件(若姐姐同意放棄,需規范聲明內容;若不放棄,需明確其繼承意愿);
整理公婆去世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客戶丈夫的殘疾證、結婚證等材料,由律師審核是否符合繼承程序要求;
若涉及繼承份額協商,律師可提前制定談判策略,在法律框架內為客戶丈夫爭取合理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