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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繼承律師:簽訂“生老病死與己無關”協議后還能繼承遺產嗎?

 兒子與母親簽訂家庭協議稱“生老病死與己無關”,母親去世后兒子可以繼承母親的遺產嗎?近日,湖南省湘潭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法定繼承糾紛案,最終判決駁回原告朱二分割遺產的訴訟請求。


  朱大和朱二是王某的兩個兒子。2018年之前,王某一直由朱大、朱二兩兄弟每年輪流贍養。2018年2月,朱二與母親王某發生爭吵,當天朱二的妻子代替朱二書寫了一份家庭協議,協議稱:根據王某的意愿,朱二已退還2萬元,以后的生老病死與朱二家無任何關系。朱大、朱二均在協議上簽字。朱大于當天將母親王某接回家中贍養,此后王某生病治療均由朱大照顧并支出費用。2024年2月,王某因病去世,其喪事亦由朱大操辦。王某生前未訂立遺囑,也未與他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王某去世后,朱二以法定繼承糾紛為由,要求朱大分割遺產12萬元。


  朱二提出,自2012年開始,其所在的村組先后四次被征地。其中,2018年前王某共分得征收款32086元,由朱二領取;但2018年后王某分得的193991元征收款均由朱大領取。王某去世后,湘潭縣社會保險服務中心出具的參保人員終止待遇核定表顯示,王某為被征地農民,發放喪葬補助金、撫恤金、個人賬戶繼承額等合計57580.55元。


  朱大辯稱,除去2018年朱二支付的2萬元外,此后六年間內朱二均未支付其他任何贍養費用、生活費用、住院醫藥費及喪葬費用,也未照顧王某的生活。特別是自2021年起,母親王某患有老年癡呆,生活不能自理,大小便失禁,需要人員24小時看護及藥物控制,朱二均拒絕盡應盡的贍養義務。另外,朱大為王某繳納了養老保險費2.3萬余元,朱大贍養、照顧王某以及辦理喪事費用已經遠遠超過征收款和喪葬補助金等。經查,2022年度湖南省私營單位居民服務業平均工資為50501元/年,2023年度湖南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為31035元/年。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和原告朱二的主張,朱二要求分割的財產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2018年2月朱二給付王某的2萬元以及王某2018年之后獲得的征收補償款。關于該部分財產,被告朱大陳述已經因王某患病治療、老年癡呆照顧等事項超額支付完畢。參考2022年度湖南省私營單位居民服務業平均工資和2023年度湖南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費用情況,可以認定被告陳述屬實,且原告無證據證實仍有剩余,故原告主張繼承該部分財產無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另一部分是湘潭縣社會保險服務中心出具的王某作為參保人員終止待遇核定表確定的金額57580.55元,該部分財產中的喪葬補助金因朱大辦理王某喪事已經支出,故喪葬補助金歸被告所有。撫恤金不屬于遺產,屬于王某的近親屬共有財產,根據當事人的要求,為了減少訴累,可以在本案中進行分割。故本案中王某個人賬戶繼承額12436.55元屬于可以繼承的遺產,撫恤金36936元屬于可以分割的財產。撫恤金是國家按照相關規定發給傷殘人員或死者家屬的精神撫慰和物質撫慰費用,具有對死者近親屬精神與物質雙重補償之價值,親疏關系及相互照顧程度決定死者離世對親屬的精神方面造成的影響。我國目前尚無撫恤金分割的具體規定,可以參照遺產繼承進行處理。贍養父母包括支付贍養費、照顧父母的生活、看望關愛父母。因原告于2018年2月簽訂家庭協議明確表示不再承擔王某的生老病死,事實上原告從此時開始亦沒有履行對母親王某的法定贍養義務,其屬于有贍養能力而不盡贍養義務,嚴重違背我國社會公序良俗和尊老愛幼、孝敬父母的傳統美德,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繼承人不分遺產的情形,故原告主張繼承12436.55元的份額及分割撫恤金36936元,法院均不予支持。綜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原判。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子女拒不履行贍養義務而喪失遺產繼承權的案件,其裁判結果充分體現了法律對 “贍養義務不可規避”“權利與義務對等” 原則的堅守,以及對孝親敬老傳統美德的維護。結合案件細節和法律規定,可從以下幾方面深入解讀:

一、“生老病死與己無關” 的協議為何無效?

朱二與母親簽訂的 “生老病死與己無關” 協議,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而無效,具體理由如下:

贍養義務的法定性:根據《民法典》第二十六條,成年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和保護義務是法定義務,不得通過協議免除。這種義務源于血緣關系和社會倫理,不因當事人約定而失效。即使協議是雙方 “自愿簽訂”,也因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自始無效。

公序良俗的要求:《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明確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的核心內容之一。協議中 “拒絕承擔生老病死責任” 的約定,本質上是逃避孝道義務,與社會公共道德相悖,法院必然否定其效力。

二、朱二為何無法繼承母親的遺產?

法院判決駁回朱二分割遺產的請求,核心依據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關于 “不盡贍養義務不分或少分遺產” 的規定,具體分析如下:

朱二構成 “有贍養能力而不盡贍養義務”

從事實來看,2018 年至 2024 年母親去世的 6 年間,朱二未支付任何贍養費用,未參與疾病護理(尤其在母親患老年癡呆需 24 小時看護時仍拒絕履行義務),甚至母親的喪事也由朱大操辦,屬于完全未履行贍養義務。

朱二作為成年人,具備正常勞動能力(無證據顯示其無贍養能力),符合 “有贍養能力和條件” 的前提,其行為不屬于 “客觀不能履行”,而是 “主觀拒絕履行”。

遺產分配的法律適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本案中,朱大獨自承擔了母親的全部贍養責任(包括日常照顧、醫療費用、喪葬事宜),屬于 “盡了主要扶養義務”,依法應多分甚至多分;而朱二完全不盡義務,法院據此判決其 “不分遺產”,符合法律規定。

三、關于 “征收款、喪葬補助金、撫恤金” 的處理細節

案件中涉及的財產類型較多,法院對不同性質的財產作出了針對性認定,體現了 “以事實為依據” 的原則:

2018 年之后的征收補償款:朱大主張該款項已用于母親的醫療、護理等開支,法院結合湖南省居民服務業平均工資(2022 年 50501 元 / 年)和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023 年 31035 元 / 年),核算出 6 年贍養的合理開支遠超過征收款金額,且朱二無法證明款項有剩余,故認定 “無遺產可分”。

喪葬補助金:屬于專門用于辦理喪事的費用,因朱大已實際支出,故直接歸朱大所有,符合 “專款專用” 的性質。

撫恤金:雖不屬于遺產(遺產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撫恤金是死者去世后發放給近親屬的撫慰金),但法院可參照遺產繼承原則處理。考慮到朱二未盡贍養義務,與母親的親疏關系和情感聯結薄弱,其對母親去世的 “精神損害” 較小,故判決撫恤金不向其分配,兼顧了 “權利義務對等” 和 “精神撫慰的實質公平”。

四、案件的社會意義與導向

本案的裁判不僅是一起個案處理,更具有鮮明的價值引導作用:

強化 “贍養義務不可逃” 的認知:明確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包括簽訂協議、與父母爭吵等)逃避贍養義務,即使協議 “自愿簽訂” 也無效,從法律層面杜絕 “甩鍋式” 養老。

彰顯 “權利與義務對等” 的原則:繼承權并非 “天然權利”,而是與贍養義務掛鉤的 “附條件權利”。只有履行了對被繼承人的扶養義務,才能依法享有繼承權益,反之則會喪失,倒逼子女主動承擔贍養責任。

弘揚優良家風:通過司法裁判回應社會對 “孝道” 的期待,將法律與道德相結合,引導公眾認識到 “贍養父母不僅是義務,更是維系家庭關系的根基”,推動形成 “孝親敬老” 的社會風尚。

綜上,本案的核心啟示是:子女與父母之間的贍養義務具有強制性,任何逃避行為不僅會受到道德譴責,還可能在法律上喪失繼承權。法律始終是維護家庭倫理、弘揚傳統美德的堅實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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