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真實:協議需雙方自愿簽訂,無欺詐、脅迫等情形。例如:一方以 “不簽協議就離婚” 脅迫對方放棄財產,協議可被撤銷。
內容不違法:不得約定 “放棄子女撫養權”“禁止再婚” 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條款,也不得損害債權人利益(如通過協議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債權人可主張協議無效)。
形式為書面:口頭約定無效,需簽訂書面《婚內財產分割協議》,明確財產范圍、歸屬、補償金額及支付方式。例如:約定 “登記在男方名下的房產歸女方所有,男方配合辦理過戶,女方于過戶后 30 日內支付補償款 20 萬元”。
及時辦理物權登記:涉及房產、車輛等不動產 / 需登記的動產,協議簽訂后應盡快辦理過戶手續,避免 “協議生效但物權未轉移” 的風險(如一方反悔拒不配合過戶,需額外起訴要求履行)。
保留履行證據:補償款支付優先通過銀行轉賬,備注 “婚內財產補償款”;過戶手續辦理后留存回執單,確保協議履行有跡可查。
對方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如一方未經同意用共同財產大額打賞主播,數額超出家庭消費水平,嚴重損害財產利益。需提交打賞記錄、家庭收入證明等證據,證明 “揮霍行為” 及 “損害后果”。
對方轉移、隱匿財產:如一方將存款轉至父母名下、擅自變賣房產,且無合理用途。需提交銀行流水、房產交易記錄等證據,證明 “轉移行為” 及 “主觀惡意”。
對方將財產贈與他人:如一方因重婚、與他人同居等,將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芍鲝堎浥c行為無效,同時要求分割該部分財產。
己方生活陷入困境且對方拒不履行扶養義務:如一方重病需大額醫療費,對方拒絕支付且控制共同財產,可起訴分割財產用于治病。需提交病歷、醫療費發票、對方拒絕支付的溝通記錄等證據。
準備核心證據:
身份與婚姻證明:結婚證、雙方身份證;
財產證明:房產證、銀行賬戶明細、股權證明等共同財產清單;
法定事由證據:如揮霍的消費記錄、轉移財產的轉賬憑證、對方拒不支付扶養費的聊天記錄。
確定管轄法院:向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案由為 “婚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糾紛”。
法院審理與判決:法院會審查是否符合法定分割事由,若成立則根據財產性質、雙方貢獻、實際需求等分割(如房產判歸一方所有,由其支付折價補償款;存款直接劃轉部分至原告賬戶)。
對比維度 | 婚內財產分割 | 離婚財產分割 |
啟動前提 | 婚姻關系存續,需滿足 “協議自愿” 或 “法定緊急事由” | |
分割范圍 | 通常針對特定財產(如被轉移的存款、需用于治病的房產),不必然分割全部財產 | 原則上分割全部夫妻共同財產 |
法律后果 | 財產歸屬明確后,婚姻關系仍存續 | 財產分割后,婚姻關系終止 |
舉證要求 | 訴訟分割需嚴格證明 “法定事由”,舉證難度較高 | 無需證明特殊事由,僅需證明財產為共同所有 |
糾正:只要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離婚時法院會直接采納協議內容。如江蘇海安案例中,郭某以 “其他費用抵扣” 為由反悔,法院未支持。例外情形:能證明簽訂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如錄音、證人證言),可在協議簽訂后 1 年內起訴撤銷。
糾正:若發現對方轉移財產,無需等到離婚,可立即起訴婚內分割。例如:一方將 50 萬元存款轉至情人賬戶,另一方可起訴要求分割該 50 萬元,同時主張轉移方少分或不分,及時止損比離婚時再追討更高效。
優先選擇協議分割:婚內協議分割成本低、效率高,尤其適合財產復雜(如涉及股權、房產)的家庭,建議在律師指導下簽訂,避免條款模糊引發爭議。
訴訟分割需及時:發現對方揮霍、轉移財產后,應在 1 年內起訴(受訴訟時效限制),并同步申請財產保全(凍結賬戶、查封房產),防止財產進一步流失。
區分 “個人財產” 與 “共同財產”:婚內分割僅針對夫妻共同財產,個人婚前財產(如婚前全款買房)不可分割,需提前梳理財產來源,避免主張錯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