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項類型 | 常見場景 | 核心法律依據 |
離婚協議 / 判決約定每月支付撫養費,對方連續多月未付;拒絕承擔孩子醫療費、教育費 | 《民法典》第 1067 條、《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 | |
財產分割款 | 判決確定對方需支付房屋折價補償款、存款分割款;協議約定的補償金(如青春損失費) | 《民法典》第 1087 條、離婚協議 / 判決書 |
債務清償款 | 離婚時約定共同債務由對方償還,對方未履行導致債權人起訴己方 | 《民法典》第 1089 條、《夫妻共同債務解釋》 |
第一步:固定違約證據
收集離婚協議原件(需明確款項金額、支付時間、違約條款);
整理催款記錄(微信 / 短信聊天、電話錄音、書面催告函),證明對方 “經催告仍不支付”;
若涉及撫養費,補充孩子的開支憑證(如學費、醫療費發票),強化 “未付款導致生活困難” 的主張。
第二步:優先協商或調解
向對方發送書面《催告函》,明確 “3-7 日內支付,否則啟動法律程序”,留存送達證據(如快遞簽收記錄);
若協商無果,向當地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由第三方介入促成支付(流程快、無費用,適合希望降低矛盾的情況)。
第三步:向法院起訴確認協議效力
若調解失敗,以 “離婚后財產糾紛” 或 “撫養費糾紛” 為由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提交離婚協議、催款記錄等證據;
法院審理后會出具判決書,確認離婚協議的效力并判令對方支付,此時 “協議約定” 轉化為 “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為后續執行奠定基礎。
直接申請強制執行,無需二次起訴
若判決書 / 調解書已明確對方需支付款項(如 “被告每月 15 日前支付撫養費 2000 元”“被告于判決生效后 10 日內支付財產補償款 50 萬元”),對方未按期限支付的,可在履行期限屆滿后 2 年內向一審法院或與一審法院同級的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時需提交《強制執行申請書》、判決書 / 調解書原件、申請人身份證、對方的財產線索(如銀行卡號、房產地址、工作單位)。
執行階段的關鍵操作
向法院申請 “財產查控”:法院會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對方的銀行賬戶、支付寶 / 微信錢包、房產、車輛、股權等財產,發現可執行財產后直接凍結、劃撥;
若對方無足額存款,可申請法院查封房產、車輛,后續通過拍賣、變賣實現款項清償;
若對方有固定工作,可申請 “提取收入”:法院向其工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每月從工資中扣除相應款項(保留必要生活費用后),直接劃轉給申請人。
起訴前 / 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
若發現對方有轉移財產的跡象(如突然轉賬給他人、變賣房產),在起訴前或訴訟中向法院申請 “訴前財產保全” 或 “訴訟財產保全”,提供對方的財產線索并繳納少量保證金(或擔保);
法院會在 48 小時內裁定保全,凍結對方的賬戶或查封財產,防止款項流失(尤其適用于大額財產分割款的情況)。
申請限制高消費與納入失信名單
若對方有能力支付卻故意拖延(如名下有房產、車輛卻拒不履行),向法院申請將其納入 “限制高消費名單”,禁止其乘坐飛機、高鐵、入住星級酒店、購買不動產等;
若對方仍不履行,可進一步申請納入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俗稱 “老賴名單”),影響其征信(如無法貸款、擔任企業高管),迫使對方主動履行。
撫養費的逾期利息:雖法律未明確規定撫養費的逾期利息,但可主張 “因對方未支付導致己方額外借款產生的利息損失”,提交借款憑證(如借條、貸款合同),法院可能酌情支持;
財產分割款的逾期利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260 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需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般按日萬分之一點七五計算,從履行期限屆滿次日起算),該利息無需額外起訴,執行時法院會自動計算。
對方下落不明:申請強制執行時,向法院提供對方的身份證號、曾用住址等信息,法院會通過公告送達執行通知書,后續發現財產線索可隨時恢復執行;
對方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會出具《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書》,但申請人可定期(如每 6 個月)向法院提交對方的新財產線索,一旦發現財產,立即申請恢復執行,且 “執行時效不受限制”,可長期追討。
糾正:即使對方暫時無財產,起訴并拿到判決書后,可終身追討,后續對方有收入或財產時可隨時執行;若不及時起訴,超過訴訟時效(協議離婚后 3 年、撫養費不受時效限制但拖延越久越難舉證)可能喪失勝訴權。
糾正:若對方有多次逾期記錄、存在轉移財產風險或即將出國,可向法院起訴 “變更支付方式”,請求判令一次性支付剩余撫養費(需提供對方有一次性支付能力的證據,如大額存款、房產),法院會結合實際情況判定。
無論協商還是訴訟,所有溝通(催款、承諾)均需留下書面或電子記錄;
涉及款項支付,優先要求對方通過銀行轉賬(備注 “撫養費”“財產補償款”),避免現金交易,防止后續對方否認 “已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