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女老板為情豪擲300萬助已婚情人離婚,同居一年分手后反目成仇,一場因婚外情引發的財產糾紛,最終鬧上法庭。
重慶一女老板朱某某經營一家公司,看上了剛入職的年輕已婚男下屬何某,兩人在工作交往過程中逐步建立了感情,且雙方準備各自離婚后重新建立家庭。
為與何某結婚,朱某某替何某向其原配妻子陳某轉賬300萬元,作為離婚補償、子女撫養費等費用,讓其離婚。
沒想到,朱某某與何某共同生活一段時間后,感覺不合適又想分開,于是起訴何某和其前妻陳某索回300萬。
一審法院認定該款項違背公序良俗,屬無效贈與,判決前妻陳某需返還。
對此,陳某與何某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朱某某舉示的現有證據均無法證明其明確具有向陳某贈與的意思,而系代何某向陳某支付的離婚補償、子女撫養費等費用,因此撤銷一審判決。且基于朱某某該給付動機完成給付后又主張無效之返還,更是有違公序良俗,悖于誠信。故參酌“因不法原因所為之給付不得請求返還”法理,二審法院最終駁回朱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當事人 | 身份與核心行為 |
朱某某(原告) | 重慶女老板,為與男下屬結婚,代付 300 萬離婚補償款 |
何某(男下屬) | 已婚,接受朱某某資助離婚,后與朱某某同居一年分手 |
陳某(何某前妻) | 收取 300 萬后與何某離婚,成為訴訟第三人 |
入職相識:朱某某與已婚男下屬何某建立不正當關系,約定各自離婚后再婚;
資金支付:朱某某直接向何某前妻陳某轉賬 300 萬,明確用于 “離婚補償、子女撫養費”;
關系破裂:兩人同居一年后因性格不合分手,朱某某起訴索回 300 萬;
司法進程:一審判決陳某返還,二審改判駁回朱某某全部訴求。
主張方 | 款項定性 | 核心理由 |
朱某某 | 無效贈與 | 1. 款項基于婚外情產生,違背公序良俗;2. 未達成結婚目的,應返還 “附條件贈與” |
何某與陳某 | 代付的離婚補償款 | 1. 轉賬明確指向 “離婚補償、撫養費”,非直接贈與陳某;2. 款項已用于解除婚姻關系的合理支出 |
二審法院 | 不法原因給付 | 1. 無證據證明是 “贈與”,實質是朱某某為實現不正當目的的代付款;2. 給付方自身存在過錯,無權主張返還 |
對陳某而言:300 萬是解除婚姻關系的合理補償,若返還將導致其 “人財兩空”,違背公平原則;
對社會導向而言:若支持過錯方(朱某某)的訴求,可能變相鼓勵 “以金錢破壞婚姻” 的行為,與《民法典》倡導的公序良俗相悖。
對比維度 | 重慶 300 萬案 | 婚內贈第三者財產案(如湖南黃某案) |
付款主體 | 非婚姻關系中的第三方(朱某某) | 婚姻關系中的過錯方(如丈夫朱某) |
款項用途 | 代付離婚補償款 | 直接贈與第三者的財物 |
權利主張方 | 付款方自身 | 無過錯的配偶(如妻子李某) |
判決結果 | 駁回付款方訴求 | 支持配偶追回款項 |
核心法理 | 不法原因給付,付款方過錯在先 | 1. 侵犯夫妻共同財產處分權;2. 贈與因違背公序良俗無效 |
過錯方需自擔后果:法律不保護 “以不法手段謀求利益” 的行為,任何人不能因自身過錯獲得法律救濟;
維護婚姻關系穩定:既防止 “第三者獲利”,也防止 “過錯方借法律轉嫁風險”,最終導向 “尊重婚姻、反對婚外情” 的價值取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