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律師:在離婚訴訟期間,夫妻一方將共有的車輛私自轉讓給別人,另一方應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近日,江蘇省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判決一方轉讓車輛的行為無效,并且需協助對方將車輛恢復至原始登記狀態。
2016年張某和王某登記結婚,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購入了一輛奔馳汽車,登記在張某一人名下。2023年王某到法院起訴與張某離婚。在離婚訴訟期間,張某與其表弟李某簽訂了一份《抵賬協議》,內容為張某欠李某工資24萬元,車輛估值27萬元,張某將車輛抵給李某,多余的3萬元由李某還給張某。在簽訂該協議的第二天,張某出具一張收條,載明收到了李某給的3萬元。當天二人還通過二手車交易公司辦理了車輛的轉讓登記,將車輛登記在李某名下。后二人簽訂一份《租車協議》,約定由張某向李某租用案涉車輛,租金為每月5000元,租期為10個月。王某認為案涉車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張某與李某惡意串通將車輛轉讓,其行為應屬無效,遂將二人訴至法院。
庭審中,張某辯稱,自己分包了一項工程,李某雖然是自己的表弟,但其在自己的工地上工作,自己欠其一年的工資未付所以用車輛抵債。李某也提供了勞動合同、勞務承包合同、簽證單、聊天記錄等證據擬證明自己在張某工地上工作。
法院審理后認為,案涉車輛購買于王某與張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張某于2023年1月9日收到王某的離婚起訴材料,1月11日即與李某簽訂《抵賬協議》,1月12日案涉車輛已變更登記至李某名下。在王某起訴離婚后不久,短期內將案涉車輛轉讓給他人,存在轉移財產之嫌。而且對于一個家庭來說,處理汽車顯然屬于較為重大的事情,張某和李某均在明知張某與王某還存在夫妻關系的情形下,未征得王某同意擅自將該車輛抵賬,損害了王某的合法權益。結合張某在轉讓汽車后又簽訂回租協議、李某在轉讓登記時所留的聯系方式均為張某號碼等,法院認為張某與李某的抵賬行為構成惡意串通,應屬無效。關于張某和李某抗辯案涉車輛系抵扣李某一年的工資,因二人提供的證據真實性存疑且與前后陳述均不能對應,法院對該抗辯意見不予采信。最終,法院判決張某與李某就案涉車輛簽訂的《抵賬協議》無效,李某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案涉車輛返還給王某、張某,并協助將該車輛過戶登記至張某名下。
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定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 “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車輛購買于張某與王某婚姻存續期間,雖登記在張某一人名下,但無證據證明屬張某個人財產(如婚前個人出資、贈與合同明確約定歸個人),故依法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登記效力的局限性:車輛登記僅為物權公示方式,不直接決定財產歸屬。即使登記在一方名下,若屬于婚姻存續期間共同購置,仍需經雙方一致同意方可處分,突破了 “登記即所有” 的常見誤區。
時間節點的異常性:張某 1 月 9 日收到離婚起訴材料,1 月 11 日簽訂《抵賬協議》,1 月 12 日完成車輛過戶,短短 3 天內完成 “收到起訴 - 簽訂協議 - 過戶登記” 全流程,遠超正常財產處分的合理周期,明顯存在 “急于轉移財產” 的主觀意圖,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 “惡意串通” 的主觀惡意要件。
行為邏輯的矛盾性:
抵債后立即簽訂《租車協議》:張某將車輛抵給李某后,又以每月 5000 元租回,且租期 10 個月,本質上仍實際控制車輛,與 “真實抵債” 的通常行為(接收車輛并自主使用)相悖;
聯系方式的關聯性:李某辦理過戶時預留的聯系方式為張某號碼,說明車輛轉讓后的實際管理、溝通仍由張某主導,進一步印證 “虛假交易” 的可能性。
證據鏈的不完整性:張某與李某主張 “以車抵工資 24 萬元”,但提供的勞動合同、勞務承包合同等證據存在 “真實性存疑”“陳述前后矛盾” 等問題(如工資金額與工程規模不匹配、簽證單無第三方見證),無法形成完整證據鏈證明 “真實債權債務關系”,法院據此否定抗辯理由。
合同無效的溯及力: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本案中,李某需返還車輛,張某需返還李某所謂的 “3 萬元差價”(因抵賬行為無效,該款項亦無合法依據);
登記狀態的恢復義務:李某需協助將車輛過戶回張某名下,而非直接過戶給王某,原因在于車輛雖屬共同財產,但初始登記在張某名下,恢復至原始登記狀態后,可在離婚訴訟中進一步分割(如折價補償、實物分配),避免因直接過戶引發新的權屬爭議。
法律規則:《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明確,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 “平等的處理權”,處分 “重大財產”(如車輛、房產、大額存款)需經雙方一致同意,僅登記在一方名下不賦予單方處分權。
本案體現:車輛登記在張某名下,但法院仍認定其單方轉讓行為無效,因未征得共同共有人王某同意,打破 “登記方即有權單方處分” 的錯誤認知。
法律規則:離婚訴訟期間(即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且已進入離婚程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需滿足 “真實交易”“合理價格”“無惡意串通” 三大要件,僅形式上簽訂合同,若存在 “虛假債權債務”“低價轉讓”“實際控制未轉移” 等情形,仍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本案體現:張某與李某雖簽訂《抵賬協議》并辦理過戶,但因存在 “惡意串通”“虛假交易”,法院仍判決合同無效,說明 “形式合規” 不能掩蓋 “實質違法”。
法律規則:親屬關系本身不影響交易效力,但會增加 “惡意串通” 的審查力度。若親屬間交易發生在離婚訴訟期間,且存在 “交易周期短”“證據不完整”“行為邏輯矛盾” 等情形,法院會更嚴格審查是否存在 “通過親屬轉移財產” 的故意。
本案體現:李某作為張某表弟,二人的親屬關系結合 “短時間內過戶”“回租車輛” 等行為,反而成為法院認定 “惡意串通” 的重要考量因素,而非 “免責理由”。
權益受損方的證據收集要點:
財產權屬證據:收集車輛購買合同、付款憑證(如夫妻共同賬戶轉賬記錄)、登記證書,證明車輛屬夫妻共同財產;
轉移行為證據:獲取離婚起訴材料送達記錄(證明轉移行為發生在訴訟期間)、轉讓合同、過戶登記信息、回租協議等,梳理 “短時間內快速交易”“行為矛盾” 的關鍵細節;
惡意串通證據:收集交易雙方的親屬關系證明、聯系方式關聯性(如預留同一號碼)、資金流向異常(如無真實付款記錄)等,佐證 “虛假交易”。
訴訟主張的核心策略:
優先主張合同無效:以 “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為核心理由,重點論證 “主觀惡意”(如轉移財產意圖)與 “客觀行為”(如虛假交易、證據矛盾);
同步申請財產保全:在起訴確認合同無效的同時,向法院申請查封案涉車輛,避免李某將車輛再次轉讓或損毀,確保判決生效后能順利執行;
銜接離婚財產分割:在確認合同無效、車輛恢復登記后,可在離婚訴訟中主張 “張某存在轉移財產行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要求其 “少分或不分財產”,進一步維護自身權益。
預防財產轉移的提前措施:
掌握共同財產信息:婚姻存續期間,留存車輛、房產、存款等共同財產的權屬證明、交易記錄,明確財產范圍;
及時申請保全:在提起離婚訴訟時,同步申請 “財產保全”,查封、扣押夫妻共同財產(如車輛、房產),防止對方轉移;
關注財產變動線索:若發現對方有轉移財產的跡象(如突然變更登記、頻繁轉賬),及時向法院提交線索,申請調查取證(如查詢車輛過戶記錄、銀行流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