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律師咨詢:協議離婚后,無過錯方發現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另一方存在過錯情形,能否主張離婚損害賠償?近日,陜西省城固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離婚后損害賠償責任糾紛案,法院判決支持無過錯方5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的索賠主張。
寧某、張某于2018年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12月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離婚后不久,張某偶然發現寧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婚外異性存在不正當關系,且該婚外異性已懷有5個月身孕。張某深感精神受挫,遂于2024年3月訴至法院,要求寧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精神損害賠償不僅是對離婚無過錯方個人情感傷害的補償,更是對婚姻關系中忠誠義務被嚴重違背的法律回應。張某作為無過錯方,提供的相關證據均屬實,且寧某承認其婚內出軌行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寧某的行為符合“有其他重大過錯”的情形,張某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對于賠償金額的認定,應根據張某因寧某的過錯行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程度,結合寧某的經濟能力與當地的經濟生活水平等綜合確定。本案中,寧某的惡劣行為對婚姻關系的破壞程度較高,張某請求寧某支付5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金在合理范圍內,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核心爭議焦點的法律拆解
(一)離婚后損害賠償主張的可行性
原告張某在協議離婚后發現被告寧某婚內出軌,其主張能否得到支持,關鍵在于是否滿足法律規定的核心要件:
過錯行為發生時間: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過錯行為需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本案中寧某與婚外異性的不正當關系發生于其與張某婚姻存續期間,且婚外異性在婚姻存續期間已懷孕,符合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過錯” 的時間要求。
無過錯方知情時間:協議離婚時張某并不知曉寧某的過錯行為,屬于 “離婚后新發現” 的情形。法律并未限制過錯行為需在離婚時已知,只要無過錯方在知道或應當知道過錯事實后,在法定訴訟時效內主張權利,法院即應受理。
離婚方式不影響權利主張: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無過錯方均享有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權利。本案中雙方雖為協議離婚,但張某在發現過錯后仍可通過訴訟途徑主張,不受離婚方式的限制。
(二)“有其他重大過錯” 的認定標準
法院認定寧某的行為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其他重大過錯” 的情形,主要基于以下考量:
過錯行為的嚴重性:寧某在婚姻存續期間與婚外異性建立不正當關系,且導致對方懷孕,不僅嚴重違背夫妻間的忠誠義務,還對婚姻關系造成根本性破壞,遠超一般輕微過錯的范疇。
對無過錯方的損害程度:該行為給張某造成了嚴重的精神痛苦,使其對婚姻的信任徹底崩塌,符合 “重大過錯” 對無過錯方造成實質損害的特征。
司法實踐的共識:在司法實踐中,婚內出軌且導致第三方懷孕、長期與他人同居等行為,通常被認定為 “有其他重大過錯”,成為無過錯方主張損害賠償的重要依據。
(三)精神損害賠償金額的確定因素
法院支持張某 5 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請求,并非隨意判定,而是綜合考量了多方面因素,符合法律規定的裁量邏輯:
無過錯方的精神痛苦程度:寧某的過錯行為具有隱蔽性,張某在離婚后才知曉真相,這種 “事后發現” 的情況往往會加劇精神打擊,使其遭受更深層次的情感傷害,這是確定賠償金額的重要基礎。
過錯方的過錯程度與經濟能力:寧某的出軌行為情節惡劣(導致第三方懷孕),過錯程度較高;同時,法院會結合寧某的經濟收入、財產狀況等,確保賠償金額在其可承受范圍內,既體現懲罰性,又具備可執行性。
當地的經濟生活水平: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生活成本存在差異,賠償金額需與當地實際情況相適應。城固縣當地的經濟生活水平決定了 5 萬元的賠償金額既不過高也不過低,符合合理補償的原則。
二、常見法律誤區的實踐澄清
誤區 1:協議離婚后不能再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法律規則:《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并未規定協議離婚后無過錯方喪失主張損害賠償的權利。只要無過錯方在離婚后發現對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存在法定過錯情形,且在訴訟時效內(一般為 3 年,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損之日起計算)提起訴訟,法院就應依法審查并作出裁判。
本案體現:張某與寧某 2023 年 12 月協議離婚,2024 年 3 月發現過錯后立即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法院依法受理并支持其請求,打破了 “協議離婚即喪失賠償權利” 的錯誤認知。
誤區 2:只有 “重婚”“與他人同居” 才構成法定過錯,出軌不包含在內
法律規則:《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在明確列舉 “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等過錯情形的同時,增設 “有其他重大過錯” 這一兜底條款,將婚內出軌導致第三方懷孕、多次出軌、出軌行為對家庭造成嚴重影響等情形納入其中,為無過錯方提供更全面的保護。
本案體現:寧某雖未構成 “與他人同居”(一般需持續、穩定共同居住),但出軌并導致第三方懷孕的行為,因情節惡劣、損害嚴重,被法院認定為 “有其他重大過錯”,適用該兜底條款支持了張某的賠償請求。
誤區 3:精神損害賠償金額越高越好,法院會隨意調整
法律規則:精神損害賠償金額的確定需遵循 “合理補償、適當懲罰” 的原則,并非越高越好。法院會嚴格依據無過錯方的精神損害程度、過錯方的過錯情節、經濟能力、當地經濟水平等因素綜合裁量,避免出現賠償金額過高或過低的情況。
本案體現:張某主張 5 萬元賠償,法院結合寧某的過錯程度、張某的精神傷害以及當地經濟水平,認為該金額在合理范圍內,未進行調整,既保障了張某的合法權益,也兼顧了寧某的實際履行能力。
三、類案處理的實操指引
證據收集要點:
發現婚內過錯后,需及時收集能證明過錯行為的證據,如聊天記錄、轉賬憑證、照片、視頻、第三方懷孕的醫療證明、過錯方的書面承認(如保證書、懺悔書)等,確保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
注意證據的固定方式,避免因證據滅失或被篡改影響訴訟效果。例如,對電子證據進行公證,對書面證據妥善保管。
訴訟時效把握:
無過錯方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對方存在法定過錯情形之日起 3 年內提起訴訟,超過訴訟時效的,可能喪失勝訴權。
若過錯行為具有持續性(如長期出軌),訴訟時效從過錯行為終止且無過錯方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
賠償金額主張策略:
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時,應結合自身精神損害程度、過錯方的過錯情節、經濟能力以及當地經濟水平,提出合理的賠償金額,避免盲目高額索賠導致法院大幅調低。
在訴訟中,可提供相關證據證明精神損害的具體情況(如心理咨詢記錄、情緒困擾對生活的影響等),增強賠償主張的合理性和說服力。
協議離婚時的風險防范:
協議離婚時,若對對方是否存在婚內過錯存疑,應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 “如后續發現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存在法定過錯情形,另一方有權另行主張損害賠償”,為后續維權預留空間。
避免在離婚協議中作出 “雙方無其他爭議,互不主張任何權利” 的籠統約定,防止因該約定喪失主張損害賠償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