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詢問母親的父母在民法典中是否算第一順序繼承人。銷售人員解釋第一順位繼承人是父母、配偶和子女,對于客戶母親的遺產,其父母屬于第一順位繼承人,但要從被繼承人(客戶母親)的角度來判斷,不能從客戶自身角度。客戶堅持自己查詢的民法典上母親的父母是第二順位繼承人,還詢問父母雙亡后自己繼承父母遺產,母親的父母和弟弟在外地該怎么辦。銷售人員表示民法典有明確規定,從被繼承人角度判斷第一順位繼承人是父母、子女和配偶。最后客戶表示不相信銷售人員的說法。
一、核心疑問解答:母親的父母在繼承中的順位定位
(一)從《民法典》條文明確順位規則
根據《民法典》第 1127 條法定繼承人順序規定: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這里的 “父母”,明確指被繼承人的父母,而非繼承人(如李先生)的父母。具體到李先生的問題:
若討論 “李先生母親的遺產”,被繼承人是李先生的母親,此時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李先生母親的配偶(即李先生的父親,若在世)、李先生母親的子女(如李先生及兄弟姐妹)、李先生母親的父母(即李先生的外公外婆)。
李先生混淆了 “被繼承人” 的主體 —— 他查詢時可能誤將 “自己的父母” 當作參考對象,實際上判斷順位需嚴格以 “誰的遺產” 為核心,即 “被繼承人是誰,就以誰的親屬關系確定順位”,這正是銷售人員強調 “從被繼承人角度判斷” 的法律依據。
(二)常見混淆點澄清
誤區:“母親的父母是第二順位”
該誤區源于錯把 “李先生的祖父母”(即父親的父母)與 “李先生母親的父母”(外公外婆)混為一談。若被繼承人是李先生本人,其外公外婆才是第二順序繼承人;但被繼承人是李先生母親時,外公外婆因屬 “被繼承人的父母”,直接歸入第一順序,與李先生(被繼承人的子女)、李先生父親(被繼承人的配偶)享有同等繼承權。
舉例驗證規則
假設李先生母親去世,未留遺囑,且李先生父親在世、李先生有 1 個姐姐、李先生外公外婆在世:
第一順序繼承人共 5 人:李先生父親(配偶)、李先生(子女)、李先生姐姐(子女)、李先生外公(母親的父親)、李先生外婆(母親的母親);
上述 5 人將共同平分李先生母親的遺產(若無特殊情況,如某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可多分),第二順序的 “李先生母親的兄弟姐妹”(即李先生的舅舅阿姨)此時無繼承權。
二、延伸問題解決:父母雙亡后外地親屬的繼承處理
(一)繼承流程的核心步驟
當李先生父母雙亡,需處理其父母的遺產(如房產、存款等),且母親的父母(外公外婆)、母親的弟弟(舅舅)在外地時,可按以下流程操作:
第一步:確定遺產范圍與繼承人
先梳理父母的遺產清單(如房產證、銀行卡、存款單等),確認是否有遺囑(有遺囑按遺囑繼承,無遺囑按法定繼承);
若按法定繼承,被繼承人是李先生的父母,需分別確定雙方的第一順序繼承人:
李先生父親的遺產: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李先生父親的配偶(李先生母親,若已先去世則不參與)、李先生父親的子女(李先生及兄弟姐妹)、李先生父親的父母(李先生的爺爺奶奶,若在世);
李先生母親的遺產: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李先生母親的配偶(李先生父親,若已先去世則不參與)、李先生母親的子女(李先生及兄弟姐妹)、李先生母親的父母(李先生的外公外婆,若在世);
李先生母親的弟弟(舅舅)屬 “被繼承人(李先生母親)的兄弟姐妹”,僅在李先生母親無第一順序繼承人時才參與繼承,若李先生及外公外婆在世,舅舅無繼承權,無需通知其參與繼承流程(除非遺產涉及舅舅的共有權益,如父母曾與舅舅共購房產)。
第二步:與外地親屬溝通與材料配合
溝通方式:通過電話、視頻等方式向外地的外公外婆說明繼承事宜,告知遺產范圍、繼承人名單及分配方案,避免因地域距離產生誤解;
材料協助:若外公外婆因年老或不便前來,可協助其準備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本)、親屬關系證明(如派出所出具的 “與李先生母親的母女 / 母子關系證明”)、放棄繼承聲明(若外公外婆自愿放棄繼承權,需出具書面聲明并公證,可在當地公證處辦理后郵寄)。
第三步:遺產分割與過戶的實操方式
線上 / 異地協作:
存款、理財等動產:可通過銀行線上渠道,由所有繼承人共同授權辦理支取或過戶(部分銀行需所有繼承人到柜臺,但可協商 “異地繼承人在當地公證處辦理委托公證,委托李先生代為辦理”);
房產等不動產:需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過戶,外地繼承人可委托本地親屬(如李先生)代為辦理,需提供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注明委托事項,如 “代為辦理房產繼承過戶、簽字確認等”);
爭議處理:若外地親屬(如外公外婆)對遺產分配有異議,可先通過協商解決,協商無果可向遺產所在地(如父母房產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繼承訴訟,外地親屬可委托當地律師出庭,無需親自到場。
(二)關鍵注意事項
親屬關系證明的獲取
若外公外婆在外地,無法提供與李先生母親的親屬關系證明,可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由李先生到自己父母的原戶籍地派出所,查詢戶籍檔案(如老戶口本、親屬關系登記),開具《親屬關系證明》;
提供外公外婆的結婚證、李先生母親的出生醫學證明(若留存)等原始材料,輔助證明親屬關系。
“父母雙亡” 的先后順序影響
若李先生父母并非同時去世,需先確定 “誰先去世”,因這會影響遺產的轉繼承或代位繼承:
例:李先生母親先去世,其遺產由父親、李先生、外公外婆繼承;后李先生父親去世,父親從母親處繼承的那部分遺產,需由父親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如李先生、爺爺奶奶)再次繼承;
外地的外公外婆若涉及 “轉繼承”(即繼承李先生母親的遺產后,外公外婆去世,該部分遺產由外公外婆的繼承人繼承),需額外通知外公外婆的其他子女(如李先生的舅舅阿姨)參與,避免遺漏繼承人。
三、化解信任分歧:讓李先生認可法律規定的實操建議
(一)引導李先生 “精準查詢法條”
推薦權威查詢渠道
建議李先生通過 “中國人大網”(全國人大常委會官方網站)的 “法律釋義與案例” 板塊,直接查看《民法典》第 1127 條的原文及官方釋義,或搜索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 “繼承糾紛典型案例”(如 “外公外婆繼承女兒遺產案”),通過案例直觀理解順位規則。
拆解法條關鍵詞
幫李先生標記法條中的核心詞:“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父母” 前未加任何限定詞,結合法條上下文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明確 “父母” 的歸屬主體是 “被繼承人”,可舉例:“就像您的遺產,您的父母是第一順序;您母親的遺產,自然她的父母是第一順序,這是同一邏輯。”
(二)提供第三方佐證
引用公證處 / 法院的實務標準
告知李先生:“在公證處辦理遺產繼承公證,或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時,均按‘被繼承人的父母屬第一順序’操作。若您母親去世,公證處會要求提供外公外婆的身份材料(如在世需到場,去世需提供死亡證明),否則無法辦理公證,這正是法律規定的實務體現。”
建議咨詢專業機構
若李先生仍不相信,可建議他:“您可撥打當地司法局法律援助熱線(12348),或到就近的公證處咨詢,向工作人員說明‘母親的遺產,外公外婆是否是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三方專業機構的答復會幫您確認規則。”
四、總結:繼承順位判斷的 “核心口訣” 與實操建議
(一)順位判斷口訣
“確定遺產歸誰有,先看‘被繼承’是誰;
第一順序三成員,配偶子女和父母;
這里父母非‘我的’,而是死者的父母;
主體搞錯順位錯,法條對照不糊涂。”
(二)外地親屬繼承的 “3 步行動法”
先理關系:列清 “被繼承人 - 繼承人” 的親屬關系表,明確誰有繼承權(避免錯邀無繼承權的親屬,如舅舅);
遠程協作:用公證委托解決異地到場問題,用線上溝通同步信息;
留存證據:所有溝通記錄(如視頻通話錄音、書面聲明)、親屬關系證明、委托文件均留存原件,避免后續爭議。
通過以上法律條文解讀、案例驗證及實操指引,既能明確李先生母親父母的第一順序繼承人身份,也能解決外地親屬的繼承流程問題,同時通過權威渠道與實務案例化解李先生的信任顧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