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土地征收過程中,“外嫁女” 的補償款分配問題常引發(fā)糾紛 —— 部分村組以 “已出嫁”“未實際居住” 為由,拒絕其參與分配。近日,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審結的張瑤萍(化名)征地補償款糾紛案件,就明確了 “外嫁女” 的合法權益邊界。本文結合該案,從律師視角解讀核心法律問題,并說明遇到此類糾紛時律師能提供的專業(yè)支持。
一、案情回顧
張瑤萍是韶南村翟梓泉組村民,戶口自出生起便登記在該組。2014 年 2 月,她與湘鄉(xiāng)市某村村民結婚,作為家中獨女,婚后戶口未遷出翟梓泉組,生育的兩個孩子隨父親落戶。且在韶南村《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名冊》中,張瑤萍的名字始終在冊。
2021 年,因產(chǎn)業(yè)園項目建設,翟梓泉組部分土地被征收,先后獲得兩筆征地補償款(226134 元、3655728 元)。經(jīng)村組制定方案并報村委會批準,決定按每人 2195 元、35151 元的標準發(fā)放補償款。但兩次分配中,翟梓泉組均以張瑤萍是 “外嫁女”、未在本組實際生活為由,未將其列入分配名單。
多次協(xié)商無果后,張瑤萍向韶山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翟梓泉組支付應得的補償份額 37346 元(2195 元 + 35151 元)。法院最終判決支持張瑤萍的訴訟請求,翟梓泉組需支付其征地補償款 37346 元,一審判決生效后雙方均未上訴。
二、律師解讀:本案核心法律問題
(一)“外嫁女” 是否享有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資格,關鍵看這兩點
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資格,是參與征地補償款分配的核心前提。根據(jù)《婦女權益保障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認定 “外嫁女” 的成員資格,并非單純以 “是否出嫁” 為標準,而是重點審查戶口歸屬與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名冊登記情況:
戶口未遷出是重要基礎:本案中,張瑤萍婚后戶口始終保留在翟梓泉組,未因婚姻關系遷移,這是其與該組保持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證明;
在冊登記是直接依據(jù):張瑤萍的名字一直在韶南村《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名冊》中,該名冊是村組確認成員資格的官方依據(jù),直接表明其仍屬于翟梓泉組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
反之,若 “外嫁女” 婚后戶口已遷出原村組,或已在配偶所在村組取得成員資格、享受土地權益,則可能喪失原村組的分配權利。
(二)“村民自治” 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不得侵害婦女權益
翟梓泉組以 “村民自治” 制定的分配方案為由,拒絕向張瑤萍分配補償款,這一理由為何不成立?
根據(jù)《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婦女在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土地承包經(jīng)營、集體經(jīng)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村民自治章程、村規(guī)民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本案中,村組以 “外嫁女” 為由排除張瑤萍的分配權,本質是通過 “村民自治” 變相剝奪婦女合法權益,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該部分分配方案內容無效,張瑤萍有權主張平等分配。
(三)“未實際居住” 能否成為拒絕分配的理由?
實踐中,部分村組會以 “外嫁女未在本組實際生活” 為由拒絕分配,但這一理由需結合具體情況判斷:
若 “外嫁女” 雖未實際居住,但戶口未遷、仍在原村組享有土地承包權、承擔村民義務(如繳納集體費用等),或已被登記為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則 “未居住” 不影響其分配權利;
本案中,張瑤萍雖未在翟梓泉組實際生活,但已滿足 “戶口未遷 + 在冊成員” 的核心條件,且無證據(jù)證明其已在其他地方享受類似權益,故 “未居住” 不能成為拒絕分配的合法理由。
三、遇到 “外嫁女” 補償款糾紛,律師能為您做什么?
(一)資格認定與權益評估
梳理證據(jù)(戶口薄、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名冊、土地承包合同、村民義務履行證明等),判斷 “外嫁女” 是否具備原村組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資格;
評估應得補償份額(結合征地補償款總額、分配標準、村組已分配情況等),明確權益主張范圍。
(二)證據(jù)收集與固定
協(xié)助調取關鍵證據(jù):如村委會或村組保存的《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名冊》、征地補償款分配方案及公示記錄、資金發(fā)放臺賬等;
固定侵權證據(jù):如村組拒絕分配的書面通知、協(xié)商溝通記錄(錄音、聊天記錄)、證人證言(如其他村民的分配情況)等,為訴訟或協(xié)商提供依據(jù)。
(三)協(xié)商調解與訴訟代理
優(yōu)先協(xié)助協(xié)商:代表 “外嫁女” 與村組、村委會溝通,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闡明權益,推動達成補償協(xié)議,避免矛盾激化;
訴訟代理:若協(xié)商無果,代理案件向法院提起訴訟,圍繞 “成員資格認定”“村民自治方案違法性” 等核心爭議點展開辯論,舉證證明 “外嫁女” 的合法權益,爭取勝訴判決。
(四)執(zhí)行階段支持
若村組在判決生效后拒不履行支付義務,協(xié)助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確保補償款足額發(fā)放;
針對村委會或相關部門的監(jiān)督責任,協(xié)助溝通督促,推動問題盡快解決。
四、律師提醒
“外嫁女” 應重視自身權益保護:婚后盡量保留原村組戶口,及時確認是否被納入《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名冊》,保存好土地承包、義務履行等相關證明;
遇到權益被侵害時,避免盲目協(xié)商或拖延,應及時咨詢律師,在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內(一般為 3 年)主張權利;
村組制定分配方案時,需遵守法律規(guī)定,不得通過 “村民自治” 排除婦女合法權益,否則方案中違法部分無效,需承擔賠償責任。
若您或您身邊的人正面臨 “外嫁女” 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可隨時聯(lián)系我們,資深土地法律師將為您提供一對一專業(yè)解答,助力維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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