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與李某于 2003 年經人介紹相識并登記結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夫妻矛盾逐漸加深。2023 年,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仙桃法院,請求判決離婚。李某雖同意離婚,但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主張,雙方就此產生激烈爭議:
為打破雙方猜忌、查清財產全貌,仙桃法院依法向雙方發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及《夫妻共同財產申報清單》,要求如實、全面、準確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包括房產、商鋪、存款、股權等各類財產形式。
起初,雙方均有 “藏一手” 心態,申報內容模糊不清。承辦法官陳丹通過 “背靠背” 談話,明確釋明虛假申報的法律后果:“根據法律規定,隱瞞、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在分割時可能面臨少分或不分財產的后果,更會影響子女對父母的信任?!?/div>
在法律威懾與情感疏導下,雙方放下戒備,完整申報了未登記在名下的股權收益、隱蔽存款賬戶等財產,經核對,共同財產總額較初始申報增加近 20 萬元?;谇逦呢敭a清單,雙方主動申請調解。法官結合雙方貢獻度、
子女撫養需求,提出 “房產按出資比例分配、商鋪股權折價補償、債務按實際產生分攤” 的方案,僅用 3 天便促成調解協議,糾紛和平化解。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明確夫妻共同財產范圍,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等規定,進一步明確離婚時夫妻對共同財產的知情權與申報義務。申報令是法院落實這一權利的司法手段,確保財產分割的公平透明。
效力:申報令具有強制性,當事人必須如實申報;未如實申報的,法院可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對隱瞞、轉移財產一方判決少分或不分財產,強化了對財產隱匿行為的懲戒。
本案調解方案體現了離婚財產分割的核心原則:
公平原則:結合雙方對財產的貢獻度(如婚前房產按出資比例分配),而非簡單 “平均分割”;
實際需求原則:考量子女撫養等現實需求,平衡雙方權益;
債務分攤原則:債務按 “實際產生” 分攤,符合《民法典》關于夫妻共同債務 “共債共簽” 或 “用于共同生活” 的認定標準,避免一方承擔不合理債務。
本案通過《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推動糾紛化解,彰顯了三大價值:
保障公平透明:打破 “財產信息不對稱” 困境,讓隱匿財產無處遁形,為公平分割奠定基礎;
提升糾紛效率:清晰的財產清單減少舉證爭議,使調解從 “漫天要價” 轉向 “理性協商”,大幅縮短解紛時間;
傳遞家事溫度:法官以 “解心結” 為目標,通過情感疏導與法律釋明,引導雙方從 “爭輸贏” 轉向 “好聚好散”,體現了家事審判的人文關懷。
仙桃法院的實踐表明,司法手段不僅是 “裁判工具”,更是推動家庭矛盾理性化解的 “橋梁”,為優化家事審判機制提供了有益借鑒。
聲明: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利于普法之目的。本網部分內容可能涉及轉載或摘錄于網絡,但并不用于任何商業用途。若有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系,經本網核實后將會第一時間做刪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