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社會,非婚姻狀態下的同居現象愈發普遍,由此引發的財產處理和遺產繼承問題也日益受到關注。與婚姻關系不同,同居關系缺乏明確的法律框架規范,這使得相關權益的界定和保障變得復雜。下面將對同居財產處理以及同居人死亡后另一方的繼承問題進行詳細剖析。
同居財產的處理方式
區分財產性質
按份共有:如果能夠證明同居期間雙方各自對某項財產的出資份額,那么該財產將按照按份共有的方式處理。例如,小李和小張同居期間共同購買了一套房產,小李出資 60%,小張出資 40%,且有明確的出資證明,如銀行轉賬記錄、購房合同等。那么在分割該房產時,小李將享有 60% 的產權份額,小張享有 40% 的產權份額。若房產增值或產生收益,也將按照此比例進行分配。
共同共有:當無法證明各自財產份額時,通常按共同共有處理。常見的情況如雙方共同經營一家店鋪,日常經營中收入和支出混同,難以明確區分各自貢獻比例,那么店鋪的資產、盈利等都屬于共同共有財產。在分割時,原則上均等分割,但并非絕對的平均,法院會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如雙方對店鋪經營的實際付出、經營能力等。
個人財產界定
同居前財產:一方在同居前擁有的財產,如個人存款、房產、車輛等,其所有權不因同居關系而改變,仍歸個人所有。比如小王在與小趙同居前就擁有一套房產,即使同居期間兩人共同居住在該房產內,該房產依然屬于小王的個人財產。
因人身傷害獲賠財產:因人身傷害獲得的賠償款或補償款,如工傷賠償、交通事故傷殘賠償等,具有特定的人身屬性,是對受到傷害一方的補償,屬于個人專屬財產。例如,小劉在同居期間因工作受傷獲得一筆工傷賠償款,這筆賠償款僅歸小劉個人所有。
協商與訴訟解決
協商:處理同居財產時,雙方應首先嘗試協商解決。通過友好溝通,達成一致意見,確定財產的歸屬和分割方式。這種方式靈活、便捷,能夠最大程度地維護雙方關系。比如,雙方可以協商共同購置的家具,一方留下某些家具,同時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訴訟: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依據財產的實際狀況、雙方對財產的貢獻程度、同居時間長短等多種因素,依法作出公平合理的判決。例如,在某案例中,雙方對同居期間共同經營的一家小餐館的財產分割產生爭議,法院在審理時,會綜合考慮雙方在餐館經營中的資金投入、人力投入、經營時間等,最終確定合理的分割方案。
同居人死亡另一方的繼承問題
一般情況:在法律規定中,法定繼承人的范圍主要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基于婚姻關系、血緣關系確定。由于同居關系并非法律認可的婚姻關系,所以在一般情況下,同居一方死亡,另一方原則上不能作為法定繼承人直接繼承其遺產。例如,甲和乙僅為同居關系,甲去世后,其遺產在沒有遺囑等特殊安排下,將按照法定繼承順序,由其配偶(若有)、子女、父母等繼承,乙不在此列。
遺囑繼承:若被繼承人立有遺囑,且在遺囑中明確將個人財產部分或全部贈給同居的另一方,那么另一方可以按照遺囑繼承的方式獲得相應遺產。遺囑是被繼承人對自己財產的自主處分,只要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就具有法律效力。比如,丙在生前立遺囑,將自己的部分存款和一套房產留給同居多年的丁,只要遺囑合法有效,丁就能依據遺囑繼承這些財產。
扶養較多情況:如果在同居期間,另一方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在分割遺產時,該方可以分得適當遺產。這里的扶養較多包括在生活上給予長期的照顧,如日常起居照料、生病時的護理;經濟上的支持,如幫助支付生活費用、醫療費用等。法院在判定時,會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經濟依賴程度、日常事務協助等多方面因素。例如,戊和己同居多年,戊在己生病期間一直悉心照顧,且在經濟上給予支持,己去世后,戊若能證明自己對己扶養較多,就可能在遺產分割時獲得適當份額。
事實婚姻情況(特殊情況):在 1994 年 2 月 1 日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周圍群眾也認為其是夫妻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在此情況下,若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作為配偶享有法定繼承權。但自 1994 年 2 月 1 日起,我國不再承認新的事實婚姻關系,僅對在此之前形成的事實婚姻予以認可。例如,庚和辛在 1993 年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符合結婚實質要件,2025 年庚去世,辛可以作為配偶繼承庚的遺產。
總之,同居財產處理和同居人死亡后的繼承問題較為復雜,具體情況需根據實際證據和法律規定來確定。在處理這些問題時,建議咨詢專業律師,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